被审查人的态度和认识(7篇)

时间:2022-12-15 20:30:03 来源:网友投稿

被审查人的态度和认识(7篇)被审查人的态度和认识  被审查人情绪波动谈话不了的情况说明  审查调查中,对被审查调查对象的谈话和讯问,是获取其供述或辩解的过程,以查明相关违纪违法事实和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被审查人的态度和认识(7篇),供大家参考。

被审查人的态度和认识(7篇)

篇一:被审查人的态度和认识

  被审查人情绪波动谈话不了的情况说明

  审查调查中,对被审查调查对象的谈话和讯问,是获取其供述或辩解的过程,以查明相关违纪违法事实和其他有关问题。上述谈话和讯问过程可统称为“谈话”,谈话的成败,在某种意义上取决于审查调查人员(谈话人员)能否在智力和心理上战胜被审查调查对象(被谈话对象)。实践中,被谈话对象往往因具有畏罪、侥幸、戒备、对抗等几种错误心理,导致影响其作出有效供述。

  一、被审查人有畏罪(错)心理。

  审查调查谈话后往往意味着接受组织上或轻或重的处罚,所以畏罪、畏错心理几乎是所有被谈话对象普遍存在的心理状态。受此心理影响,被审查人一般会有以下几种表现:一是刻意沉默,认为坚持不讲可使自己心安;二是情绪消沉,总想着将来面临怎样的处理结果;三是反复无常,不讲事实或讲出若干版本;四是趋利避害,尽量只讲对自己有利的问题;等等。

  二、被审查人有侥幸心理

  侥幸心理是被谈话对象认为其经过“努力”后能够逃脱惩罚的主观自信心理。主要表现为:一是认为自己实施违纪违法的手段高明、隐藏较深,调查机关无法掌握证据;二是认为只要自己不讲,将来就无法定案;三是认为自己多年来编织了很多“关系网”,依附了一定“靠山”,组织将来不会对其作出较重处罚;四是认为自己与他人订立的攻守同盟牢不可破,对方不会出卖自己;等等。

  三、被审查人有戒备心理

  戒备心理是被谈话对象的一种自卫本能反应,是一种防御性的心理状态。在戒备心理的支配下,被谈话对象对谈话人员的教育、关怀持有怀疑态度,更有甚者会将谈话人员放到其敌对位置上,其表现有:一是认为“祸从口出”,往往不主动开口说话;二是对谈话人员的问话用心琢磨,回答问题小心谨慎;三是非常注意所处环境,留心观察谈话人员言行举止;四是多方猜测谈话人员意图,向谈话人员试探摸底;等等。

  四、被审查人有对抗心理

  对抗心理是被谈话对象对组织或谈话人员不信任,进入导致敌视的心理状态。产生此心理状态,有的是由于被谈话对象认为自己是得罪了人才被查处,组织对其故意刁难;有的是谈话人员不注意谈话方式方法,导致双方出现对立。被谈话对象出现对抗心理的表现形式有:一是行为缺乏理智,情绪反复无常;二是鸣冤叫屈,公开对抗,出言不逊;三是对关键环节矢口否认、极力狡辩;四是对谈话问话反应冷淡,甚至不予理睬;等等。

  

  

篇二:被审查人的态度和认识

  从调查角度写被调查人态度和认识

  被审查调查人的态度是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进行党纪政务处分或处理的重要依据之一。认定被审查调查人的态度,需要审查调查部门、审理部门、司法机关以及被审查调查人所被审查调查人的态度是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进行党纪政务处分或处理的重要依据之一。认定被审查调查人的态度,需要审查调查部门、审理部门、司法机关以及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单位协作配合,确保认定准确、处理恰当。

  一、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被审查调查人的态度具有不稳定性,不同时期、不同情势下都有可能发生变化,而这种变化会体现到在案证据上。认定被审查调查人的态度,要依托于完整的证据链,即运用笔录、自书材料、上交违纪违法所得证据材料及检举揭发材料等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实践中,不同被审查调查人的态度变化的方式、幅度也会有所不同,而笔录是对其态度进行记录的载体,这就要求在案笔录既能反映被审查调查人对自身错误的认识,还能在多次笔录中反映其态度变化的过程,避免因为在案证据不足而导致对被审查调查人态度的认定不精准。

  二、精准出具到案情况说明。到案情况说明是认定和审查被审查调查人态度的纲目。根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审查调查组应当综合案件办理的全过程,将被审查调查人的态度纳入审查调查报告的内容,经集体讨论形成到案情况说明,连同审查调查报告、案卷材料等一并移送审理。到案情况说明具体内容包括被审查调查人到案详细经过、主动交代和如实说明问题的情况,以及检举揭发、上交违纪违法所得等情况。到案情况说明以及审查调查报告对被审查调查人态度的认定,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既不遗漏,也不

  拔高。

  

  

篇三:被审查人的态度和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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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纪检机关审查谈话中被审查人典型心理及应对方法和策略

  作者:李永滨来源:《企业文化》2019年第30期

  纪检人员开展审查谈话,是执纪审查后期的重要阶段、关键环节,该阶段,审查人员调取了一定的证据材料,掌握了被审查人的部分违纪事实,和被审查人的交锋从隐蔽转入公开。审查人员通过谈话,听取被审查人的供述和辩解,进一步获取重要言辞证据材料,与已经取得的证据结合,形成闭合的证据链条。同时,谈话过程又是审查人员通过与被审查人面对面的心理博弈,达到其涉及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了解和掌握的目的。由此可见,在审查谈话中,掌握被审查人心理状态,采取行之有效的应对方法和策略,对保障谈话质量和效果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被审查人在谈话中的心理状态

  审查谈话过程是审查人员与被审查人的一种特殊互动。被审查人作为审查谈话的对象,在审查谈话中处于被动状态,防御态度占主导地位。典型心态体现为:

  (一)紧张

  被审查人在开始谈话后,在谈话设置环境刺激下,会产生程度不同的压抑紧张心理。特别是有违纪行为的被审查人,害怕其违纪行为暴露,受到纪律追究,尤其表现得忧心忡忡、焦虑不安。由于不了解审查人员对于自己的违纪证据掌握的程度,对审查人员的语言、神情、动作等反应极为敏感,往往产生各种应激反应。

  (二)侥幸

  被审查人自认为可以逃脱纪律审查的一种自信心态。有的被审查人认为自己违纪知晓范围小、行为秘密;有的被审查人认为审查人员收集证据的范围、手段有限,难以搜集到自己违纪的关键证据;有的被审查人相信同伙之间的攻守同盟,认为自己有某些“关系”“势力”的庇护……因而产生蒙混过关的心理,设置种种应付审查谈话的心理防线,对抗审查谈话。

  (三)抗拒

  有的被审查人自知违纪行为情节较重,一旦认定,会对自己的政治前途、职业生涯产生严重影响,因此产生破釜沉舟的顽抗心理。其主要表现有:有的或沉默不语,或拒不回答,或一问三不知,对抗审查谈话。有的编造谎言,掩盖违纪行为,欺骗审查人员。有的推脱罪责,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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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种种客观因素,推卸责任,委错于人,企图金蝉脱壳。有的撒泼狡辩,在确凿的证据面前,仍然以无理狡辩、百般抵赖。

  二、审查谈话心理对策把握的原则和方法、策略

  审查谈话活动是审查人员与被审查人面对面的心理交锋,针对被审查人心理状态,正确运用审查谈话方法和策略,是取得审查谈话成功的重要保障。运用当中,要把握好以下几个原则。一是加强针对性。要针对被审查人的心理状态和个性特点,以及所掌握的案情,选择有针对性的方法。二是把握灵活性。审查谈话过程中,被审查人的心理状态不断变化,审查人员要不断捕捉信息,灵活运用策略。三是抓住时机。要准确地抓住被审查人心理变化,抓住时机。

  (一)主要的审查谈话方法

  1.创造心理接触气氛。审查人员制造一些被审查人在工作、生活方面感兴趣的话题,以拉家常的方式开展谈话。可以有意提及其在工作中积极应对困难、破解难题的工作成绩,唤起其荣誉感,消除和缓和被审查人紧张、对立情绪和戒备心理,缩短与被审查人之间的心理距离,建立心理接触的良好气氛。

  2.人格力量感染。审查人员建立自己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正直无私的形象,用良好的品格,潜移默化地进行正面引导,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以积极的人格力量,影响被审查人,获取其尊重和信任,从而获得真实的陈述。

  3.影响情绪。谈话实践中,被审查人对前途悲观、与审查人员对立等消极情绪,是影响被审查人如实供述的重要心理障碍。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取得审查谈话的最佳效果,消除其消极情绪影响,通过感化手段唤起其悔罪情绪等。

  4.瓦解对抗心理。为了取得审查谈话的最佳效果,需要选择某些方法瓦解其对抗审查谈话的意志。比如以强大的审查谈话阵容,对其心理造成强烈地威慑和压力,针对其关键节点、关键问题,一环扣一环地连续发问,不给其喘息的机会和思考对策的时间,从而瓦解其对抗审查谈话意志。

  (二)主要的审查谈话心理策略

  1.政策攻心。政策宣贯和感召,是瓦解被审查人对抗心理,促使其如实供述的有力武器。审查人员通过有理有据、逻辑严密的审查谈话,和证据的适当运用,使被审查人处于理屈词穷、无计可施的地步时,适时进行政策攻心,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他们感到继续顽抗已毫无必要,如实交代问题是唯一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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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攻其无备。被审查人为应付审查谈话,一般都作了程度不同的心理准备,但其所作的准备往往是有限的,必然存在某些漏洞和疏忽。特别是谈话中,情绪处于紧张、焦虑不安的不稳定状态,必然存在防御漏洞,往往不能准确地判断侦察人员掌握哪些违纪事实和证据。谈话中,寻找被审查人防御的空白或弱点,从其意想不到的角度发问,从其毫无准备的问题突入,打乱其抗拒预设的思想防线,往往能收到良好的审查谈话效果。

  3.适时使用证据。在审查谈话中,如被审查人侥幸心理严重,抗拒意志顽固,应当用可靠的证据,通过突破关键点,戳穿其伪装和谎言,瓦解其抗拒审查谈话的意志。关键时机如下:一是在被审查谈话人的心理防线尚未形成时使用,容易產生错误判断时,适当地使用证据。二是在被审查谈话人的供述出现矛盾时,不能自圆其说时,立即适时使用证据,打击其侥幸心理。三是在被审查谈话人顽固对抗时使用。即被审查人撒泼狡辩,拒不认账时,使用证据打击其嚣张的气焰。

  三、总结

  在审查谈话过程中,审查人员要针对被审查人的心理特点和对抗手段,充分把握其诱发心理的因素,施加积极心理影响,正确运用审查谈话方法和策略,才能达到预想的谈话目的,取得良好的谈话效果。

  

  

篇四:被审查人的态度和认识

  “望、闻、问、切”开展审理谈话

  审理谈话是案件审理阶段的重要环节之一。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案件移送审理后,审理人员应当根据审理情况与被审查人进行见面谈话,核对违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为了充分保障被审查人申辩权利,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开展。“望”——察言观色卸包袱审理谈话过程中,有的被审查人对即将面临的纪律处分思想压力较大,惶恐不安,甚至表现出颓废萎靡的精神状态;而有的被审查人却无视组织纪律威严,表现出一副满不在乎的样子,这两种情况都不利于审理谈话的有效开展。因此,在审理谈话开始前,审理人员应当仔细观察被审查人精神面貌,对过度紧张、忐忑不安的被审查人,应当循循善诱,使其认识到纪律处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初衷,帮助其卸下思想包袱,勇敢承担违纪违法责任;对思想懈怠、态度不端的被审查人,应当正风肃纪,使其认识到纪律处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帮助其唤醒党性信仰,重树党员干部的使命与担当。“闻”——耐心细致听申辩审理谈话必须充分保障党员干部解释、说明、申辩的权利。既要向被审查人简述违纪事实,听取被审查人对其错误事实、违纪性质的辩解,如实记录申辩意见并按照“无

  错推定”的原则进一步予以核实,也要听取被审查人对办案程序、涉案款物暂扣封存等情况的意见。这对准确划分被审查人责任、避免冤假错案、提高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均有重大意义。在实践中,有的被审查人在审理谈话时表现得面有难色,不清楚党员权利,不敢坦率直言,这就要求审理人员掌握审理谈话的要点和方法,正确引导被审查人表达合理诉求,避免审理谈话流于形式。“问”——洞见症结询内情“靡不有初,鲜克有终”,每一位党员干部在走上岗位之初,都怀有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的政治理想。有的党员干部在权力、金钱等诱惑中逐渐迷失自我,既辜负了党组织的信任和培养,也为自己的人生画上了污点。分析共性原因,一是纪律规矩意识淡薄,对政策规定未能吃透学深;二是放松了自我要求,未能严格按照《准则》《条例》约束言行;三是个人私欲膨胀,宗旨意识淡化,忽视了对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改造。违纪的个性原因却是多种多样的,或因家庭变故经济困难,或因人情裙带羞于拒绝等等。因此,在审理谈话中,审理人员应当鼓励被审查人直面自身错误,深刻反省,解剖“病灶”。“切”——对症下药治沉疴审理谈话要坚持问题导向,切中违纪点,直指“病灶”,下猛药以治沉疴。这要求审理人员提前充分准备,全面审阅案卷材料,熟悉全部案情及证据情况,了解审理对象的履历、家庭情况、性格特点等其他情况,针对审理对象的心理状态和审查阶段

  态度表现做好应对预案和相关准备工作,提前制定审理谈话提纲,科学设计谈话内容和顺序,从而有针对性的开展审理谈话。审理人员和被审查人就违纪事实、原因面对面真诚交流,淡化审理谈话程序,深化批评教育意图,帮助让被审查人尽快打开心防,坦白错误,真心悔过,真正使审理谈话这个“小环节”发挥出“大作用”。

  

  

篇五:被审查人的态度和认识

  浅谈被审查调查人侥幸抗审心理成因及应对侥幸心理是许多被审查调查人在审查调查初期普遍持有的一种抗审心理,即认为自己可以逃脱罪责,免受党纪国法处罚的心理状态。笔者总结,造成这种心理状态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自以为行为隐蔽、手段高明,不会被发现。被审查调查人认为自己的违纪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很隐蔽,外人不会知晓,或认为自己作案手段高明,办案机关收集不到证据,对自己的审查调查只是一种怀疑,没有真凭实据,从而产生侥幸抗审心理。二是自恃攻守同盟牢不可破。被审查调查人往往和共同犯罪嫌疑人订立了攻守同盟,而且深信“同盟者”若交代罪行则自身也可能受到刑罚,因此不会选择交代,只要自己也不交代,办案机关就没有证据。三是深信涉案人员不会“出卖”自己。持这种侥幸心理的大多为受贿案件的受贿人,其过分相信自己与行贿人之间的“哥们义气”“江湖情义”,认为行贿人不会轻易出卖自己,只要自己不开口,就能“逃过一劫”。四是迷信自己的地位和关系网。部分被审查调查人认为自己靠山硬、关系网密,被查后还迷信之前编织的关系网,固守待援,拒不交代。有的认为自己岗位职责特殊,一些工作或项目离了自己就“转不了”,办案机关会“顾全大局”,不会动真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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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是认为自己的口供对案件定性起决定性作用,只要自己不交代,案件就存疑。在受贿案件中,被审查调查人深知受贿行为是“一对一”的过程,只有行贿人和自己知道。尽管行贿人有交代的可能,但只要自己坚持否认,最终调查结果就可能“存在受贿嫌疑,但认定不了受贿事实”,错误地认为办案机关即便掌握了其他证据,但没有自己的交代,还是无法认定自己犯罪或违纪违法的事实。

  对于这些心存侥幸的被审查调查人,想要取得讯问成功,首先,要突出党内审查和国家监察的特点,耐心细致地做被审查调查人的思想政治工作,深入细致宣讲党的政策,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依规依纪依法提出从宽处罚建议,引导其从根本上转变思想,配合审查调查。对于仍不配合的,在继续深入做思想政治工作的同时,要有针对性地采取对策,打消其幻想。审查调查人员应向被审查调查人强调其违纪或违法犯罪行为受处罚的必然性,奉劝其不要负隅顽抗,以釜底抽薪的方式,破除其侥幸心理的基础。如对初核、立案、留置等措施或程序进行解读,告知对其进行立案、留置等决定审批程序的严格性,让被审查调查人知道立案审查是经过扎实的初核和慎重考虑的,是在掌握一定证据基础上做出的慎重决定,奉劝其打消侥幸心理。

  其次,要对症下药,针对不同类型的侥幸心理采取不同审讯策略。如对于前述第一种情形,被审查调查人认为自己行为隐蔽,手段高明,不会被发现的,审查调查人员要向其阐明,只要有行为发生,必然会留下痕迹,有了痕迹总会被发现。审查调查人员要充分发挥已掌握证据的作用,有计划、有目的、有选择地出示证据,击溃审查调查对象的侥幸心理。但切忌就证据论证据或“赌博式”出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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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前述第二、三种情形,被审查调查人认为攻守同盟牢不可破、相关涉案人员不会出卖自己的,审查调查人员要向其阐明人有趋利避害的本性,适时向其讲述“囚徒困境”的案例,奉劝其早日抓住机会,争取主动才有机会得到宽大处理。另外,任何同盟都不可能是滴水不漏的,审查调查人员要多留意同案犯、对向犯话语之间的矛盾,并利用矛盾之处来质疑他们的言辞,从而瓦解攻守同盟。

  对于前述第四种情形,被审查调查人认为自己靠山硬、关系网密或者身份特殊,从而心存侥幸的,审查调查人员要向其阐明,纪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没有逾越纪律和法律之外的特权,不要觉得自己有多特殊。适时向其讲解中央的反腐败政策、当地的反腐败斗争形势以及重要领导干部落马的大案要案等。审查调查人员要以鲜明的态度和坚定的决心震慑被审查调查人,让其认清形势,只有主动交代问题,才是唯一出路。

  对于前述第五种情形,被调查人抱着“无供不录案”的想法对抗的,审查调查人员可以向其讲解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纠正其对于证据规则的错误认识,并对已掌握的证据表达出强烈的信心和稳操胜券的气势,让被审查调查人感到拒绝交代是毫无意义的,只会越陷越深,促使其如实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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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被审查人的态度和认识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

  (2017年1月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纪委第七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规范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第二条监督执纪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依规执纪,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落实打铁还需自身硬要求,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干部队伍。第三条监督执纪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体现监督执纪的政治性,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二)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规党纪为准绳,把握政策、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四)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点,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第四条监督执纪工作应当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第五条创新组织制度,建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市地级以上纪委可以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执纪监督部门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把关。第二章领导体制第六条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一)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中央纪委委员,中央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党中央工作部门、党中央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违纪问题。(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同级党委工作部门、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下一级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违纪问题。(三)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以及同级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监督执纪工作。第七条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并及时向对方通报情况。第八条上级纪检机关有权指定下级纪检机关对其他下级纪检机关管辖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纪问题进行执纪审查,必要时也可直接进行执纪审查。第九条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等重要事项,纪检机关应当向同级党委(党组)请示汇报并向上级纪委报告,形成明确意见后再正式行文请示。遇有重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坚持民主集中制,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中的重要问题,应当经集体研究后,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纪检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监督执纪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履行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职能。第十一条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经常听取工作汇报。派驻纪检组依据有关规定和派出机关授权,对被监督单位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开展监督执纪工作,重要问题应当向派出机关请示报告,必要时可以向被监督单位党组织通报。第三章线索处置第十二条纪检机关信访部门归口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下一级纪委和派驻纪检组报送的相关信访举报,分类摘要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执纪监督部门、执纪审查部门、干部监督部门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经审批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按程序转交相关监督执纪部门。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巡视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第十三条纪检机关对反映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常委,以及所辖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向上级纪检机关报告。第十四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分办意见,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按程序移送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均须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第十五条纪检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问题线索综合情况汇报,进行分析研判,对重要检举事项和反映问题集中的领域深入研究,提出处置要求。第十六条承办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0日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第十七条承办部门应当定期汇总线索处置情况,及时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汇总、核对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向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各部门应当做好线索处置归档工作,归档材料应当齐全完整,载明领导批示和处置过程。第四章谈话函询第十八条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对需要谈话函询的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第十九条谈话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第二十条函询应当以纪检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被函询人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回复发函纪检机关。第二十一条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由承办部门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批。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第五章初步核实第二十二条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纪检机关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第二十三条核查组经批准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第二十四条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及初核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初核情况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向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第六章立案审查第二十五条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凡报请批准立案的,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违纪事实和证据,具备进行审查的条件。第二十六条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部门应当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执纪审查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审查方案,提出需要采取的审查措施。立案审查决定应当向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通报。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审查措施,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审查人亲属。严重违纪涉嫌犯罪接受组织审查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第二十七条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审查方案。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成立审查组,确定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审批重要信息查询、涉案款物处置等事项。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研究提出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和处置意见,审批一般信息查询,对调查取证审核把关。审查组组长应当严格执行审查方案,不得擅自更改;以书面形式报告审查进展情况,遇重要事项及时请示。第二十八条审查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批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谈话,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查询有关信息,暂扣、封存、冻结涉案款物,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措施。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需要提请有关机关协助的,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办理手续,并随时核对情况,防止擅自扩大范围、延长时限。第二十九条审查谈话、执行审查措施、调查取证等审查事项,必须由2名以上执纪人员共同进行。与被审查人、重要涉案人员谈话,重要的外查取证,暂扣、封存涉案款物,应当以本机关人员为主,确需借调人员参与的,一般安排从事辅助性工作。第三十条立案审查后,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与被审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要求被审查人端正态度、配合调查。审查期间对被审查人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对照理想信念宗旨,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写出忏悔和反思材料。

  审查应当充分听取被审查人陈述,保障其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严格禁止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第三十一条外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外查方案执行,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重要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外查工作期间,执纪人员不得个人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擅自采取调查措施,不得从事与外查事项无关的活动。第三十二条严格依规收集、鉴别证据,做到全面、客观,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调查取证应当收集原物原件,逐件清点编号,现场登记,由在场人员签字盖章;调查谈话应当现场制作谈话笔录并由被谈话人阅看后签字。已调取证据必须及时交审查组统一保管。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隐匿、损毁、篡改、伪造证据。第三十三条暂扣、封存、冻结、移交涉案款物,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执行暂扣、封存措施,执纪人员应当会同原款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现场填写登记表,由在场人员签名。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纪检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保管涉案款物,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严禁私自占有、处置涉案款物及其孳息。第三十四条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调查取证环节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和审查组分别保管,定期核查。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人或者其他谈话调查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谈话或者重要的调查谈话,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第三十六条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当定期检查审查期间的录音录像、谈话笔录、涉案款物登记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第三十七条查明违纪事实后,审查组应当撰写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听取意见。要求被审查人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审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审查工作结束,审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审查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问题线索来源及审查依据、审查过程、主要违纪事实、被审查人的态度和认识、处理建议及党纪依据,并由审查组组长及有关人员签名。对执纪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意见建议,应当形成专题报告。第三十八条审查报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事实材料、涉案款物报告,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审理。审查全过程形成的材料应当案结卷成、事毕归档。第七章审理第三十九条纪检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案件和复议复查案件进行审核处理。审理工作应当严格依规依纪,提出纪律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坚持审查与审理分离,审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第四十条审理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案件审理部门收到审查报告后,应当成立由2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全面审理案卷材料,提出审理意见。(二)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执纪审查部门已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的;或者对违纪行为性质认定分歧较大的,经批准可提前介入审理。

  (三)坚持集体审议,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审理部门应当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与被审查人谈话,核对违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四)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退回执纪审查部门重新调查;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经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退回执纪审查部门补证。(五)审理工作结束后形成审理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线索来源、违纪事实、涉案款物、审查部门意见、审理意见。审理报告应当体现党内审查特色,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定违纪事实性质,分析被审查人违反党章、背离党的性质宗旨的错误本质,反映其态度、认识及思想转变过程。对给予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纪律处分的,在同级党委审议前,应当同上级纪委沟通,形成处理意见。审理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适当延长。第四十一条审理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需报同级党委审批的,应当在报批前以办公厅(室)名义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意见。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通知受处分党员所在党委(党组),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并在30日内向其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本人宣布。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第四十二条被审查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办理移送司法机关事宜。执纪审查部门应当在通知司法机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移送工作。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执纪审查部门应当跟踪了解处置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违规过问、干预处置工作。审理工作完成后,对涉及的其他党员、干部问题线索,经批准应当及时移送有关纪检机关处置。第四十三条对被审查人违纪所得款物,应当依规依纪予以没收、追缴、责令退赔或者登记上交。对涉嫌犯罪所得款物,应当随案移送司法机关。对经认定不属于违纪所得的,应当在案件审结后依纪依法予以返还,办理签收手续。第四十四条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应当由批准处分的党委或者纪检机关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申诉办理部门成立复查组,调阅原案案卷,必要时可以调查取证,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报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或者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作出复议复查决定。决定应当告知申诉人,抄送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坚持复议复查与审查审理分离,原案审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查。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90日内办结。第八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纪检机关应当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强化自我监督,健全内控机制,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干部准入制度,严把政治安全关,监督执纪人员必须对党忠诚、忠于职守、敢于担当、严守纪律,具备履行职责的基本条件。纪检机关应当加强对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严格教育、管理、监督,切实履行自身建设主体责任。审查组应当设立临时党支部,加强对审查组成员的教育监督,开展政策理论学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批评纠正,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第四十六条对纪检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发现审查组成员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直至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第四十七条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审查审理人员是被审查人或者检举人近亲属、主要证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审理情形的,不得参与相关审查审理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查人、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选用借调人员、看护人员、审查场所,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第四十八条审查组需要借调人员的,一般应从审查人才库抽选,由纪检机关组织部门办理手续,实行一案一借,不得连续多次借调。加强对借调人员的管理监督,借调结束后由审查组写出鉴定。借调单位和领导干部不得干预借调人员岗位调整、职务晋升等事项。第四十九条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控制审查工作事项知悉范围和时间,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审查工作情况。审查组成员工作期间,应当使用专用手机、电脑、电子设备和存储介质,实行编号管理,审查工作结束后收回检查。汇报案情、传递审查材料应当使用加密设施,携带案卷材料应当专人专车、卷不离身。第五十条纪检机关涉及监督执纪秘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监督执纪人员辞职、退休3年内,不得从事与纪律检查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第五十一条在监督执纪过程中,对谈话对象检举揭发与本案不直接相关人员并属于按程序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应当由其本人书写,不以问答、制作笔录方式记载,密封后交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径送本机关主要负责人。第五十二条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组组长是执纪审查安全第一责任人,审查组应当指定专人担任安全员。被审查人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及时做好舆论引导。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省级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检讨,并予以通报、严肃问责。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第五十三条对纪检干部越权接触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私存线索、跑风漏气、违反安全保密规定,接受请托、干预审查、以案谋私、办人情案,以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涉案款物,接受宴请和财物等违纪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肃处理。第五十四条开展“一案双查”,对审查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纪检干部严重违纪的,既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可以根据本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办法。中央军事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关规定。纪委派驻纪检组(派出纪检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纪检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执行本规则。第五十六条本规则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五十七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的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篇七:被审查人的态度和认识

  准确掌握审查调查谈话对象心理

  准确掌握审查调查谈话对象心理谈话,是对人心不人性的深刻把握。弗洛伊德指出:人的根本欲望是寻求快乐和逃避痛苦,人满足其根本欲望的行为一旦叐挫,攻击便成为最原始、最普遍的反响。这就是心理学中“挫折攻击论”的理论根底。谈话对象在趋利避害心理规律的支配下,在强大的谈话攻势下,必然首先呈现畏罪心理,并伴随产生逃避心理、恐慌心理和戒备心理,以及幸运心理和对抗心理等。抓准谈话对象的心理动态,也就掌握了谈话的主动权。

  一、本能的戒备心理。这是一种原始的自我保护心态。正常情况下,人们在身处困境时,都会产生一种尽快脱离险境的思想意识。它是不生俱来的,是人们本能的意识表现。这种心理的产生包括主客观两个方面:客观上,谈话双方地位、处境、目的等均丌相同,决定了谈话对象始终处二戒备和警惕状态;主观上,谈话对象普遍存在畏罪心理,害怕叐到追究、处分,出二其自卫本能而产生戒备心理。对此,我们可以首先不谈话对象自由交谈,丌急二触及案件亊实特别是细节。待谈话对象戒备心理松弛下来后伺机而动,适时将谈话引入正题。

  事、自然的抵触心理。抵触心理是谈话对象出二自卫而产生的一种消枀情绪。它是对抗谈话、逃避处分的心理反响。谈话对象出现抵触情绪时,往往会使谈话陷入僵局。对此,我们应沉心静气,丌疾丌徐,耐心不其迚行周旋,在形成相应的交流不沟通根底之后,对其抵触情绪产生的根底迚行有针对性的瓦解,逐步削减、转化抵触心理,有效掌控谈话迚程。

  三、强烈的畏罪心理。畏罪心理是谈话对象害怕问题被揭露而叐到追究、处分的一种心理。畏罪心理丌仅直接阻碍谈话对象如实、彻底地交代相关问题,而丏还会派生出幸运心理、戒备心理,以及产生紧张、绝望等消枀情绪。同时也应当看到,这种心理也可能成为其如实交代问题的动机。对此,我们应采叏打拉结合的策略,在严肃指出问题的同时,明确给予其出路,及时加以正确引导,将其畏罪心理转化为争叏宽大处理的动力源。

  四、明显的幸运心理。幸运心理是谈话对象自认为作案手段隐蔽,反调查措施到位,可以逃避处分的一种自信的心理状态。具有这种心理的谈话对象,在谈话中枀力试探谈话人员掌握证据的情况及谈话能力,以制定防御措施。戒者以守为攻,辩白否认;戒者沉默丌语,守口如瓶;戒者主动还击,寻找谈话人员问话中的漏洞。对此,我们可以直接还击,指出其幸运心理赖以存在的根底已丌复存在,也可以迂回侧击,适时点破,消除其幸运心理。

  五、固执的优势心理。这种心理可能一个方面,也可能多个方面。优势心理是谈话对象过高估计和依赖“关系网”“关系人”“保护伞”对自己的保护而产生的一种心理态度。持有这种心理态度的人一般有一定社会地位,有较为稳固的“关系网”,有的“关系人”“保护伞”可能不案件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形成谈话对象的心理依托。他们戒情绪稳定、态度顽固,对行为后果考虑较多,对“退路”抱有很大希望;戒漫丌经心,注意力集中二其他亊情,丌愿正面答复下列问题。对此,谈话人员应适时给予正面回应,戒分化瓦解,戒直言靠人丌如靠己,促使其重新评估“关系网”“关系人”“保护伞”的可靠性不牢固性。在其迚入矛盾状态时,打拉结合,摧毁其优势心理。

  六、清晰的底线心理。对具有清醒认识的谈话对象来说,一开始可能会存有一定的幸运心理,但他们更注重二对各方大势的观察、分析和把握。可能迚行一些对抗,但他们会始终把握对抗的度,保持斗而丌破,既丌想承当丌配合的后果,又丌愿轻易“缴械”。因为对抗丌是他们的目的,而只是手段。通过一定程度对抗,摸清谈话人员对其情况了解多少、了解到什么程度,从而确定自己的底线,争叏一个“最有利”的结局。所以,他们往往选择走一步看一步、一步一步往后退、步步为营的戓术。即使那些看起来态度比拟好的谈话对象,甚至是自动投案的谈话对象,也丌是竹筒倒豆子、一股脑儿把所有的问题讲清楚。有的谈话对象甚至还讲条件、要政策,企图不组织讨价还价。对此,比拟好的方法就是将计就计、顺势而为,既严肃指出其问题,又给其指出一条明路,一步一步促其选择坦白。

  七、严重的失衡心理。有的人对二自己被查很丌服气,甚至公开叫板,“别人为什么没亊儿”“怎么就我倒霉”等等。这就是失衡心理的典型表现。有的人以为丌止自己一个人腐败,所以一旦亊情败露,组织对他采叏措施,他就有一千个、一万个丌甘心,心态瞬间严重失衡。对此,我们丌必大惊小怪。可以先当会儿听众,让他说。再问他,也许你说的是亊实,但是我们讲的是证据,你说有人也腐败,你可以丼报。现在,我们要听的是你对自己问题的态度不认识,你把自己的问题谈清楚了,我们会给你留下与门时间和时机检丼揭収。只要属实,组织的态度始终是鲜明的,丌管是谁,丌管地位多高,都将一查到底,决丌姑息。工作中要把握好以下几点:第一,设置了前提,先谈自己的问题;第事,光嘴说丌行,还得有真凭实据,也暗示我们已经掌握他的真凭实据;第三,亮明态

  度,丌管是谁,当然也包括谈话对象在内,只要搞腐败,就丌会有好下场;第四,坦白交代、检丼立功,对他只有好处,没有害处。这样就有力、有理、有节地破解了谈话对象的失衡心理。

  上述心理状态,主要是由二谈话对象的个性特征、心理素质、作案手段以及思想意识、成长经历等丌同而产生的,还要根据其丌同的心理状态,因人、因亊、因时,采叏相应的对策措施,切忌千篇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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