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性:概念辨析、理论演进与研究进展

时间:2023-09-24 20:45:02 来源:网友投稿

中图分类号:C91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176(2023)02-075-(11)

摘要:公共性是指涉社会团结和秩序的基本论题,作为一个过程性概念,其在不同历史时期和制度文化背景下有着不同的内涵和实践方式。通过阐述公共性概念的发生、发展及演变过程,试图在中西比较的维度下解答“何谓公共性”这一问题。进而在中日比较的维度下梳理现代化转型时期公共性结构转型的理论与实践研究进展,为构建现代中国公共性发展的研究框架提供理论基础。研究发现,欧美世界形成了以“公-私”二元对立关系为前提,并与公权力相对抗的公共性;
以中日为代表的东亚地区则形成了以“官”作为承载主体的行政权威型公共性;
在现代化转型过程中,日本通过发展社会组织重新构建中间团体来回应“官”以外的公共性诉求;
中国面临更为复杂的制度情境,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的丰富实践为现代中国公共性构建提供了基层实践逻辑。

关键词:公共性;
“公-私”关系;
结构转型

一、问题的提出

公共性概念内生于西方语境,是一个内涵丰富、充满争议,且一直处于变动中的概念。宏观层面的公共性是一种人类文明的一般性概念,涉及价值、功能和方法论三个维度。从价值维度来看,公共性是一套指涉公平、正义、公共善的价值体系或社会理念;
从功能维度或者社会有用性来看,公共性指涉社会团结、秩序和活力兼顾的社会整合状态;
从方法论维度来看,公共性是一种观察整体的视角,一种有机地、动态地把握整体社会的方法[1],解决的是“社会如何可能”的原动力问题。

从中观层面来看,公共性的本质在于回答在什么基础上实现个体之间的整合以及如何实现这一整合的问题。因此,公共性是一个文化现象,深受历史与文化传统、政治制度的影响,在不同的社会文化环境里存在着不同类型的公共性。作为文化现象的公共性可进一步分解为两个维度,一是“应当如何”,即公共性的理想类型(ideal type);
二是“现实如何”。从“应当如何”的维度来看,公共性包含共享性、公开性、强制性等基本要素。其一,相互共享性,即生活在同一地理空间中的人共享某种语言、文化、生活空间、思维方式等;
其二,公共讨论的公开性,公共性指涉人们通过公平、开放的程序,共同参与公共议题,进行公开讨论与行动,并达成共识[2];
其三,强制性,社会成员基于同意和共识建构的社会规范、法律等對每个人都具有强制力,社会成员在享受利益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3][4]。从“现实如何”的维度来看,不同文化圈里存在不同样态的公共性,无论何种社会,都不同程度地具有公共性。在同一社会里,公共性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也呈现出不同的结构。因此,公共性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性的、不断演进、不断成熟的概念,没有哪个社会完美地吻合理想型,但每个社会都用自己的方式在实践公共性。本文通过阐述公共性概念的发生、发展及演变过程,试图在中西比较的维度下解答“何谓公共性”这一问题;
进而梳理现代化转型时期中、日两国公共性结构转型的理论与实践研究进展,为拓展现代中国公共性发展的研究框架提供理论基础。

二、西方公共性内涵的核心要素及基本特征

西欧传统的“public”起源于古希腊的“polis”,即人们议论共同关心的问题的场所或机关[5]。在这一公共场所里,人们通过平等对话、协商的形式来解决共同关心的问题。“古希腊型公共性”表现出一种走出个体的生活世界,进入公共生活与交往的特征,是西方公共性的原型,近代西方关于公共性的讨论正是在此基础上展开的。近代西方有关公共性问题的研究最早可以追溯到阿伦特对人的存在境况的关注,她从哲学领域对公共性做了最初的定义,揭示了人的存在的公共性。在阿伦特(Arendt)之后,哈贝马斯(Habermas)在《公共性的结构转变》一书中正面论述了公共性,公共性问题成为西方社会科学领域里日益重要同时也充满争议的研究议题[6]。

西方现代公共性的本质在于解决在什么基础上实现个体之间的整合以及如何实现这一整合的问题,因此,其理论内涵是对西方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之后面临的一系列生存困境的自我反思与批判[7]。纵观西方学界有关公共性问题的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三大类:其一是“舆论公共性论”观点,其二是基于“合法至上论”的公共性观点,其三是基于“自然法论”的公共性观点。

如表1所示,西方公共性研究的第一类观点是从生活世界层面来研究公共性问题,主要以哈贝马斯为代表。受法兰克福学派“批判理论”观点的影响,哈贝马斯提出了市民公共性[8]。他强调基于理性交往、沟通、对话、互动,在“生活世界”里形成一种公共领域,以实现能接纳社会所有成员意见的社会整合机制。哈贝马斯的公共性观点的核心内容是公众性、批判性、公开性、沟通性,以及由此生成的公共舆论。第二类是基于制度层面的“合法至上”论者的观点。卢曼(Lahmann)主张凡是正确按照法律程序制定的决策都具有正当性,从而也就具有公共性[9],即以基于法律程序所制定的体系的正当性及唯一性作为社会整合机制的来源。第三类观点是从道德观、价值层面来研究公共性问题。最具代表性的如罗尔斯(Rawls)[10]基于自然法论展开了公共性论述,揭示了一种理性的公共性,其核心思想是自由、理性、平等、公正,即把言论、集会、投票等权利的自由以及平等作为至高的政治价值,并以建立在基本自由平等基础上的社会制度作为社会整合机制的保障。

西方学者关于公共性问题的研究,基本都是从各自的理论传承和所关注的领域出发来探讨现代西方社会存在的公共性问题。阿伦特的公共性理论主要关注的是人的存在的问题,卢曼、罗尔斯、哈贝马斯的公共性理论则主要集中在对人的理性和规范的讨论。总的来说,西方公共性研究的本质都是为了回应如何建立民主政治秩序以及如何实现社会整合的问题。

综合这三大流派关于公共性问题的研究,笔者归纳出西方公共性内涵的五点核心要素(见图1):一是相互共享性,即生活在同地理空间中的人共享某种语言、文化、生活空间、思维方式等;
二是公共讨论的公开性,公共性指涉人们通过公平、开放的程序,共同参与公共议题,进行公开讨论与行动,并达成共识;
三是强制性,社会成员基于同意和共识建构的社会规范、法律等对每个人都具有强制力,社会成员在享受利益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四是社会有益性,公共性关注人和人以及人和社会的关系,并且这种关系应当对社会整体是有益的,公共性代表所有人的利益;
五是公平、正义性,公共性是一种基于正义和公正,为达致公共善而努力行动的价值体系[11]。

总的来说,自阿伦特、哈贝马斯以來,西方的公共性多在政治、社会理论中被使用,是指作为公共言论的空间,或是形成公论的市民生活领域。由于西方的公共性理论是建立在欧洲启蒙运动以后确立了个人主义及契约精神这一基础之上的,是以“公-私”二元对立关系为前提的,因此,其另一个特点就是强调对于公权力的对抗性,具有较浓厚的政治意味。由此,我们可以说西方的公共性是一种“言说性”的或“对抗性”的公共性。

三、中日传统社会的公共性形态

公共性是一个多样的、复杂的、深受历史与文化传统影响的概念,在不同的社会文化环境里存在着不同类型的公共性。中日同属东亚文化圈,其传统社会的公共性形态既有相似的内涵也有各自的特性。

(一)传统日本社会的“公-私”关系及其公共性特征

日语中用来指称“公”的词为“おおやけ”,即 “大家”,是超越个人的集合体,“私”为“わたくし”。在传统日本社会,天皇和政府构成最大的“公”,代表公平、公正;
“私”则带有个人主义、功利主义的负面色彩。

不同于西方社会的“公”“私”之间的水平关系,传统日本社会的“公”“私”之间是不对等的。两者之间是一种垂直的隶属关系,“私”从属于“公”,且社会倡导“竭私尽公”。此外,“公”与“私”之间并没有明确的边界划分。如图2所示,从最下层的主从关系来看,随从(“私”)从属于中层的主人(“公”),且后者对于前者是“公”,“私”首先要竭尽全力报效于“公”。在下层的主从关系中位于“公”这个位置的主人,如果置于中层的主从关系来看,则属于“私”的范畴,需要竭尽全力报效于上层的主人(“公”)。以此类推,在中层的主从关系中位于“公”这一位置的主人,如果置于上层的主从关系中,则属于“私”的范畴,需要竭尽全力报效于再上层的主人(“公”)。在传统日本社会,天皇和政府是最大的主人,代表着最上层的“公”。同样,在近代日本,从家族到公司、学校、自治体,再到国家,“公”具有不同层次的指涉,天皇和政府仍构成最大的“公”。一个人首先是一个家庭的成员,其次从属于某个学校、公司或自治体,最后,他又是国家的一员。不同层次之间又构成了相互的“公-私”关系。国家构成最大的具有绝对权威的“公”,学校、公司、自治体相较于国家是“私”,相较于个人则是“公”。基于传统的“公-私”关系及社会现实,日本社会形成了以“官”为主要载体的传统公共性形态。

(二)传统中国社会的“公-私”关系及其公共性特征

与日本相似,中国传统的“公”与“私”之间也是一种不对等的关系。“公”往往与善相联系,是被颂扬的;
“私”常与恶相关联,是被抑制的,并提倡“私”要服从于“公”。传统中国社会里“公”的结构可以从三个层次来理解:首先,第一层次的“公”是作为抽象的准则,即伦理道德的“公”,与祭祀、天理、天意等相联系。其次,第二层次的“公”则是把抽象层次的“公”具象化为权威实体的“公”,主要指君主、朝廷、政府、国家。君主成为代行天道和公理的人,而臣民则接受君主的统治。最后,君主为了维持统治,就必须不断地均分社会资源,由此产生了第三层次作为共同体或共同空间的“公”,如公田、公开、共同等意指共同体内部的公平、平均。有学者指出:“传统中国社会里的‘公的结构是权威为了保全自己,不断地将社会资源相对均等地分配给社会成员的结果,共同空间随之不断形成。”[12]从理念层面来看,传统中国社会推崇“大公”原则,即倡导所谓“灭私奉公”。然而,从实际运作层面来看,却处处呈现“小公”逻辑,即奉行所谓“假公济私”。传统乡土社会的“公-私”结构建构在传统伦理关系文化的基础上,并深受血缘、地缘、伦理亲情的影响。费孝通先生的“差序格局”理论准确呈现了这种“公-私”关系特征。“为自己可以牺牲家,为家可以牺牲族,这是一个事实上的公式。在这公式里,你如果说他私么?他是不能承认的,因为当他牺牲族时,他可以为了家,家在他看来是公的。当他牺牲国家为他小团体谋利益、争权利时,他也是为公,为了小团体的公。在差序格局里,公和私是相对而言的,站在任何一圈里,向内看也可以说是公的。” [13]

如图3所示,中国传统的“公-私”边界并没有明确的制度划分,且“公”相对于“私”有着至高无上的地位。传统中国社会并没有形成明晰的公共性概念,只有“公”的概念[14]。“公”在实践层面则主要指向朝廷、政府、国家及其所涉及的政治领域。因此,中国传统的“公”是以“官”为单一载体,体现一种行政权威式的公共性。

(三)中日传统公共性形态及其比较

总的来说,中日传统社会均奉行“大公”“崇公”观念,“官”是“公”的唯一承载主体。这种建立在“崇公抑私”的价值体系基础上的“公-私”关系带有很强烈的权威色彩,难以产生哈贝马斯所提出的“公共领域”,也难以生产出开放的市民性的公共性。因此,传统的日本以及中国社会的公共性是一种行政权威型的公共性。

中日传统公共性结构的区别首先在于“公”的内涵不同。中国的“公”包含公平、公正的内涵,保留着基于平等、开放的共同体的概念[15]。日本的“公”更具有权威色彩,以天皇和政府为顶点,自上而下依次排列无数个层次的“公”,每个层次的“公”都代表其相应的神圣性。“公”所蕴含的“平等、开放的共同体”的概念比较弱,而仅仅表示高地位,高权威。其次,中国的“公-私”结构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形成的,日本则不严格按血统而是以“家系”作为其“公-私”关系结构的基础,其组织性色彩较浓。

四、 中日公共性结构转型现状

公共性问题不但深受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且随着时代的变迁,其内涵也在不断发生着变化。近代以来,在传统东亚社会文化背景下,中、日两国形成了相似的公共性构造:即以“官”作为唯一承载主体的行政权威型公共性。然而,随着东亚社会现代化进程的推进,传统公共性内涵也随之发生变化。

(一)日本社会的公共性形态变迁

日本社会的公共性形态演变轨迹基本是与其现代化进程相一致的。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主张“灭私奉公”(牺牲“私”,成全“公”)的“行政主导的公共性”,主张“灭公奉私”(牺牲“公”,成全“私”)的“市民的公共性”,主张“活私开公”(“公”与“私”相生互补)的“市民-行政协动的公共性”(见图4)。

具体来看,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日本傳统的公共性形态是“行政主导的公共性”,“官”构成了公共性的核心。进入20世纪60年代以后,高速经济增长带来了一系列严重威胁市民的生命健康与安全的产业公害。面对愈演愈烈的环境污染问题,以及政府、企业的不作为,市民自发组织了各种形式的抗议活动,并产生了许多以保护环境、保卫家园为目的的市民团体。这一时期的市民活动以对抗型、利益诉求型的活动为主,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与政府行政权威相对抗的“市民的公共性”。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日本经济发展陷入低迷期,这一时期的日本政府在全国推行地方分权改革,鼓励地方自治体、企业、居民共同参与振兴地方经济的活动。以1995年阪神大地震震后救灾支援活动为契机,市民团体大规模兴起,且在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中扮演了重要的作用。日本政府逐渐意识到市民团体的力量,制定了一系列支持市民团体活动的政策。其中,1998年颁布实施的《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赋予了市民团体法人资格,为非营利组织提供了更宽松的活动空间。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市民团体参与公共事务意识的增强,市民活动进入一个稳定发展的阶段,日本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形成了市民、地方政府、非营利组织协作的运作模式。在此背景下,公共性的内涵也发生了质变,产生了建立在市民个体实践基础上的“市民-行政协动的公共性”。

(二)中国社会的公共性形态变迁

中国社会的公共性形态变迁与其现代化进程中特殊的社会结构及体制背景因素紧密相关。“单位制”无疑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至关重要的体制设计。因此,以单位制的形成和瓦解作为两个阶段性分界点,我们把中国社会公共性形态变迁的历程大致划分为三个阶段。

如图5所示,在20世纪50年代单位制形成前,中国传统社会的公共性形态是以“官”为主导的公共性。在以“差序格局”为主要特征的中国传统社会结构背景下,形成了理念层面的“大公”思想与实践层面的“小公”逻辑的矛盾。

20世纪50年代以后,“单位制”产生并形塑中国基层社会治理结构。政府通过单位向个人提供基本公共产品,间接治理基层社会。单位成为连接国家与个人的中间组织。对上,单位承担政府下达任务的执行并代表政府回应单位成员的诉求。对下,单位是其所属成员的代表者、责任者,代表其成员与政府打交道,上达意见。张静认为,工作单位成为20世纪50年代“遍地存在的‘代理政府,它们实际上承担着代表、应责、协调和连接的职能”。这种“国家-单位-个人”的社会治理结构总体上表现出一种国家主导的公共性形态[16]。田毅鹏认为,在单位体制的实际运作过程中存在着一种代表单位共同体内部利益的“小公共性”,并且这种“小公共性”是存在于国家内部、借助国家赋予的特权实现的,因此,这种“小公共性”与国家主导的“大公共性”是不冲突的[17]。中国单位制时期代表单位利益的“小公共性”是依附于国家“大公共性”而存在的。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市场化改革与单位制的解体,单位不再承担代表政府治理基层社会的职能,社会成员不再依附于单位,并经历着由“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转变。与之相适应的是,公共性不再由国家和单位所垄断,多元性与社会性成为公共性转型的主要方向。从公共性的实现路径来看,传统单位社会时期,公共性是以国家行政权威为主导的,国家通过工作单位这一“中间地带”来支配个体,从“公”到“私”之间是一条单向闭合的通道。而进入后单位社会以来,公共性不再单一地由国家行政来主导,“公”与“私”之间的双向通道被打开。“私”不再被抑制,而是通过活用“私”来发展“公”。即从“私”出发,发展“小公共性”,进而形成“大公共性”这一路径被打开(参见图6)。而社区则成为后单位制时期承接单位公共性的公共领域。作为社会成员日常生活最主要的实践活动空间,社区是连接国家的“公”与个体的“私”的“中间地带”,是促进“公”“私”融合的重要场域,也是以社会性、多元性为特征的公共性转型的重要实践场域。

(三)公共性内涵的横向及纵向比较

公共性的存在是多元的,并且公共性在不同的社会文化传统以及地理空间范围内具有不同的类型及样态。在讨论东亚(以中日为中心)公共性问题时,我们需要在把握西方公共性概念的基础上,通过与欧美社会公共性特征的比较分析,来考察东亚公共性的一般特质。

欧美世界关于公共性的论述,以阿伦特和哈贝马斯为代表,公共性更多地被运用于政治以及社会理论中,指涉作为一种公共言论的空间,或是一种形成公论的市民生活领域。西方的公共性是一种言说的公共性、对抗的公共性。与西方社会主张的言说的、对抗的公共性不同,东亚的公共性更强调其实用性。

受哈贝马斯“市民性”公共性理论的影响,日本学者大致从20世纪70年代起展开了公共性讨论。日本的公共性研究是基于本国实践而产生的对于欧美公共性理论的一种超越。20世纪90年代以后,学者们对日本公共性结构转型作了以下几方面研究:第一,以公共性结构转型为视角对日本社会转型的分析。黑田由彦指出,日本经历的由集权的、官僚主导的国家向分权的、市民主导型的国家的转变是建立在国家性公共性向市民性公共性转换的基础上的[18]。第二,基于地域社会的公共性构建研究。田中重好认为,传统社会中由行政所主导的旧公共性无法适应社会的发展,所以需要被新的公共性所取代,这种新的公共性是一种强调多元参与的公共性。他同时指出,日本公共性转型的另一特点是强调与地域社会的关联性[19]。第三,从居民自治的视角展开对公共性构建的研究。中井检裕通过对居民自治参与意识发展以及非营利组织公益活动开展的研究来探讨社区公共性的培育模式[20]。今田高俊从实践层面提出了公共性的转向,并指出志愿性行为是一种具有可操作性的实践性公共行为[21]。日本学术界关于公共性研究的主要关注点在于从过去行政主导的旧的公共性到提倡多元参与互动的新的公共性的转变,并且这种转变与实践紧密结合在一起。其公共性结构转型的着力点在于通过大量发展社会组织来重新构建中间团体来推动公共性发展。

日本的公共性理论主张各领域间相互协调合作,并且是建立在实践基础上的一种理念。中国与日本都属于东亚文化圈,有相似的中央集权的体制传统,并且都是后发外生型的现代化国家,中日两国在经济高度发展的同时同样面临着社会结构的调整以及公共性的转型。日本在现代化转型过程中对实践层面的公共性的大量研究可以为我国城市社会公共性构筑提供一定的经验和借鉴。

中国对公共性话题的关注始于20世纪90年代后期,伴随着中国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公共性”作为社会建设的重要目标及其支撑性条件越来越受到学界重视[22],学者们主要从三个方面来作讨论。

第一,在理论层面上对公共性的内涵及方法论上的梳理。从历史的逻辑来看,学界主要梳理了中国传统中公民、公共生活和公共话语的脉络。王维国在梳理西方社会的公共性理念的基础上,指出传统的公共性理念可分为消极的公共性与积极的公共性两类[23];
姚中秋、任锋、任文利从史学角度讨论了中国传统的公共性,以话语线索和歷史案例相结合的方式梳理了中国传统中公民、公共生活和公共话语的脉络[24][25][26]。从文化的逻辑来看,则讨论了中国式公共性的文化根源及其民情基础,陈弱水重点关注了社会公共性中的公德分析与建构问题[27];
张江华通过对公共性与中国社会有关“差序格局”的再思考,阐述了中国社会公共性的文化根源[28]。从学理的逻辑来看,李明伍从方法论的角度对当今主要公共性理论做了批判性考察,总结了公共性的基本要素,划分了公共性的一般类型[29];
肖瑛从重建个体性的角度反思中国公共性建设的方向[30][31]。

第二,在宏观层面上把公共性的视角运用于构建当代中国治理创新的理论框架,对我国公共性建设的迫切性及公共性生产路径展开讨论[32][33][34]。李友梅指出了当前中国社会建设中公共性不足的主要原因并提出公共性生产的现实路径[35][36];
冯仕政以社会性和公共性的关系作为基本理论分析框架论述中国社会治理问题[37];
袁祖社提出可以通过公共文化建设、公共哲学基础分析来解决我国的公共性危机[38];
许耀桐等分析了中国市场经济确立以来,由高度集权公共性向适度分权公共性转型的态势及存在的关键性问题[39];
高进等以治理为研究视角,考察政府、市场、市民社会与公共性的内在联系,从而阐明公共性的内涵[40]。

第三,在微观层面上对社区公共性建设的研究[41][42][43],黄平等以人类学的视角对农村社区的公共性构建作了初步探讨[44];
王欣等探讨了通过再组织化的手段完善社区公共性建设的机制[45]。从微观实践的逻辑来看,主要聚焦社区治理中的公共性内涵、生成过程、量化测量等问题[46][47][48][49][50][51]。

纵观我国学者对于公共性的研究,既有理论层面上的新认识,即在对西方与我国传统社会公共性研究的基础上赋予现代社会公共性新的内涵和认识;
也有实践层面的关怀,即在我国社会结构转型背景下,通过对现实问题的关注提出基于中国现实国情发展的公共性理论,以解决公共性危机。然而,从目标和过程的关系上看,已有研究倾向于重目的设计而轻过程分析,较少关注作为目标取向的“公共性”在中国复杂情境之下发育和生长可能的独特逻辑和道路。此外,国内学者基于宏观层面的理论分析居多,而对复杂社会现实的洞察,对微观层面的、实践着的小的公共性关注不够。

结语

中国与日本同属后发外生型现代化国家,不存在与公权力相对抗的市民力量,因此,不可能形成或存在西方意义上的以独立性和对抗性为基本特征的“公民社会”。如小正浜子所言:“中国的公共性的结构与问题点,在于它是以一元化的共同意识、一体感为前提,谋求社会全体的利益。” [52]中国现代公共性发展的理路必然会和西方不一样。与日本相对照,中国的现代公共性构建则面临更为复杂的制度情境。对现代中国公共性构建逻辑的准确把握,不仅需要历史、文化的视野来观照中国社会运行的底蕴和既有民情,也需要观照中国特有的制度情境,即政党高度嵌入社会、引领社会、组织社会、形塑社会的基本逻辑。近年来,已有学者意识到这一重要政治情境,田毅鹏通过对新中国社会整合与管理的典型制度“单位制”的形成、发展、消解的考察,探讨中国公共性结构变迁问题[53];
李友梅、黄晓春等学者从宏观层面关注党建引领在推动现代中国公共性发展方面的空间[54][55]。然而,现有研究仍未把中国的公共性问题充分放入宏观体制背景中加以把握,基于中国本土制度情境的公共性理论分析框架仍不清晰。如何在中国特有的政治情境和既有的民情基础上,拓展现代中国公共性构建的中观理论和分析框架,应当成为现代化转型时期中国式公共性构建的主要着力点,进一步,如何从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的丰富实践中提炼现代中国公共性发展的独特逻辑?这些问题在未来的研究中需要进一步展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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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city:
Concept Discrimination,

Theoretical Evolution and Research Prospect

Li Wei

Abstract:“Publicity” is a basic topic for social unity and social order. As a procedural concept, it has different connotations and practices in various historical “periods”,institutional environments and cultural backgrounds. Publicity in the western world is based on the dualistic opposition between public and private, which is opposed to public power. Publicity in the East Asian world, represented by China and Japan, is based on an administrative authority. The structure of “publicity” has changed during the transformational period of modernization in both Japan and China. Japan responds to the public demands other than “officials” by developing social organizations and rebuilding intermediary groups. China is facing a more complex institutional situation. The abundant practice of CPC leading at grassroots governance provides a practical logic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modern Chinas “publicity”. On this basis, China is forming a new form of “publicity” which is based on a peoplecentered approach and leaded by CPC.

Keywords:Publicity;  “Publicprivate” Relationship; Structural Transformation

(责任编辑王玉)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社区公共资源治理中的公共性生长问题研究”(20BSH150)的阶段性成果。

收稿日期:2022-03-25

作者简介:李蔚女(1983—)上海行政学院社会学教研部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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