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方式“著”的来源与确立

时间:2023-09-20 13:35:03 来源:网友投稿

何朝晖 殷漱玉

从广义上来讲,“著作方式”表示书籍或文献作品的形成方式。目前,学者们对著作方式已有一定程度的关注,有的对著作方式的题署进行了概括性的论述(1)余嘉锡指出周秦古书不题撰人,每卷自署某人撰,不详始自何时,当盛行于魏晋以后(余嘉锡:《古书通例》,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年,第201-207页)。曹之基本承袭余氏之说,在此基础上概述了官修书著者题名、一般图书著者题名的形式(曹之:《中国古籍编撰史》,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650-654页)。,有的对各种著作方式进行了通观性的含义辨析(2)马刘凤、曹之《中国古书编例史》专有一节讨论“古书的著作方式”,主要探讨了“撰”“纂”“编”“注”等著作方式的含义演变(马刘凤、曹之:《中国古书编例史》,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115页);
李娜华《古籍的著作方式及其著录》(《国家图书馆学刊》1986年第4期,第47-51页)、邓维维《我国古籍著作方式的源流演变及类型辨析》(《河南图书馆学刊》2015年第6期,第138-141页)、刘敏《浅谈古代文献著作方式的准确理解和表达》(《情报探索》2010年第2期,第122-124页),主要对著作方式类型和含义进行了辨析。这些研究成果对本研究皆有启发,但对于单个著作方式的起源、确立和发展尚缺乏历时性的深入考察。,但尚缺乏针对某一著作方式的深入研究。“著”是当今常见的著作方式,在出版物中常与作者姓名共同题署于书名之后。“著”作为著作方式是如何演化而来的?用“著”来表示书籍或作品的创作始于何时?“著”与作者姓名连用题署于书籍固定位置的习惯是如何形成的?这些问题学界尚鲜有关注。本文拟就此作初步探讨,以就教于方家。

“著”本字作“箸”,在目前所能见到的材料中最早出现于战国楚简。包山楚简《集箸言》:“其所命于此箸之中。”(3)湖北省荆沙铁路考古队编:《包山楚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1年,第27页。“箸”属形声字。许慎《说文解字·竹部》云:“‘箸’,饭也,从竹,者声。”段玉裁注:“,各本作攲。……箸必倾侧用之,故曰饭。”(4)许慎撰,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193页。《通俗文》:“以箸取物曰攲,音羁。”(5)服虔:《通俗文》,马国翰辑:《玉函山房辑佚书》四,谭延伟主编:《济南元典》第6册,济南:济南出版社,2016年,第511页。《玉篇·竹部》:“箸,策也,饭具也。”(6)顾野王撰,孙强增字:《大广益会玉篇》卷一四,国家图书馆藏元延祐二年圆沙书院刻本,第1b页。可见,“箸”本义为筷子。《韩非子·喻老》:“昔者纣为象箸而箕子怖,以为象箸必不加于土铏,必将犀玉之杯。”(7)谢希深注:《影钞宋本韩非子》卷七《喻老》,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8年,第1册,第137页。“箸”用其本义。筷子使用时需要一手夹持,使用方法与书写工具接近,因此该字又引申为“书写”“记录”义。如包山楚简《集箸》:“司马徒箸之。”(8)湖北省荆沙铁路考古队编:《包山楚简》,第17页。周凤五认为“箸”为“记录”“登录”义(9)周凤五:《包山楚简〈集箸〉〈集箸言〉析论》,《中国文字》新廿一期,台北:艺文印书馆,1996年,第28-29页。。《诅楚文·湫渊》:“箸诸石章。”(10)郭沫若:《郭沫若全集(考古编)》第9卷《诅楚文考释》,北京:科学出版社,2017年,第320页。赵平安释:“刻写(箸)诅咒楚文辞在石章上。”(11)赵平安:《从“箸者石章”的解释看诅楚文刻石的形制》,《学术研究》1992年第1期,第115页。“箸”为“书写”义。“箸”因“书写”“记录”这一动作又被假借为文献物质载体。包山楚简《集箸言》:“其所命于此箸之中。”“此箸”之“箸”,整理者考释云:“箸,借作书。”(12)湖北省荆沙铁路考古队编:《包山楚简》,第27、49页。“箸”指著录名籍的文书。陈伟认为:“‘此箸’即指简138139而言。”(13)陈伟:《包山楚简司法简131~139号考析》,《江汉考古》1994年第3期,第71页。周凤五指出,“‘此箸’”即“‘此名单’,也就是简一三八、简一三九所列举的自陈旦以下至‘大脰尹公宿必与僚三十’的人名”(14)周凤五:《包山楚简〈集箸〉〈集箸言〉析论》,第23页。。书写的目的是方便记忆和流传,“箸”又进而引申为“彰显”义,如《泰山刻石》:“大义箸明,陲于后嗣。”(15)孙宝文编:《泰山刻石》,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3年,第6页。“箸明”即“著明”,为“彰显”义。

值得注意的是,传世的先秦文献中已经出现了大量的“著”字。这些文献经过了汉代的整理、传抄,得以流传至今。其中“著”字的字形经过了汉代人的改动,还是先秦时已经存在,由于先秦原始文献的匮乏,已经难以确考。但东汉许慎《说文解字》不收“著”字,最早著录“著”的字书是南朝顾野王的《玉篇》(20)《玉篇》著录:“著,直闾切。菋荎著。又中恕、池略、知略三切。”(《大广益会玉篇》卷一三,国家图书馆藏元延祐二年圆沙书院刻本,第6a页),这或许可以从一个侧面说明“著”字的定型时间较晚。

传世先秦文献中的“著”字已具备多种义项。《诗经·齐风·著》:“俟我于著乎而。”毛传:“门屏之间曰著。”(21)毛亨传,郑玄笺,陆德明释文:《宋本毛诗诂训传》卷五《国风》,影印国家图书馆藏宋刻本,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7年,第1册,第160页。《左传·昭公十一年》:“单子其将死乎?朝有著定,会有表,衣有襘,带有结。”(22)《春秋左传》卷二二,《景刊唐开成石经》第3册,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第1943页。杜预注:“著定朝内,列位常处,谓之表著。”(23)杜预注,陆德明音释:《春秋经传集解》卷二二,国家图书馆藏宋刻本,第10a页。“著定”“表著”之“著”为“位次”之义。《韩非子·存韩》:“秦之有韩,……若居湿地,著而不去,以极走则发矣。”旧注:“谓疾得冷卒,然而走必发矣。”(24)谢希深注:《影钞宋本韩非子》卷一《存韩》,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8年,第1册,第16页。“著”为“停驻”之义。《庄子·庚桑楚》:“是三者虽异,公族也。昭、景也,著戴也;
甲氏也,著封也,非一也。”成玄英疏:“王孙公子,长大加冠,故著衣而戴冠也。”“著戴”之“著”为“穿戴”之义。成玄英又疏:“功绩既著,封之茅土,枝派分流,故非一也。”(25)郭象注,成玄英疏:《覆宋本庄子注疏》卷八《庚桑楚》,《古逸丛书》第8册,光绪间黎庶昌日本东京使署影刻本,第19a页。这里的“著”为“显著”之义。《礼记·乐记》:“奋至德之光,动四气之和,以著万物之理。”(26)《礼记》卷一一《乐记》,《景刊唐开成石经》第2册,第1146页。郑玄注:“著,犹成也。”(27)《景宋本礼记正义》卷四八《乐记》,国家图书馆藏景宋越州八行本,第16册,第10b页。“著”为“彰显”义。除了这些义项,如同上文所述出土文献中的“箸”出现表示“书写”“记录”的义项一样,传世先秦文献中的“著”也具有了类似的含义,与作品的写作有关,下文将展开探讨。两者共同构成以“著”来表示著作方式的发端。

在存世先秦文献中,“箸”或“著”字与记录、著述有关的义项使用得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广,探讨这些义项的具体含义和使用情境,有助于我们了解“著”最终成为著作方式的演变过程。存世先秦文献中“著”(“箸”)表“记录”义,主要是指用文字进行记载,具体包括以下几种含义:

一是表示档案、户籍、公告等官方文书的登记、书写。如《管子·立政》:“凡过党,其在家属,及于长家。其在长家,及于什伍之长。……三月一复,六月一计,十二月一著。”(28)房玄龄注:《宋本管子》卷一《立政》,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8年,第1册,第34页。一般认为房玄龄为后人假托,实际注者为尹知章。这里“著”指档案卷宗的汇总著录。《商君书·去强》:“举民众口数,生者著,死者削。”朱师辙注:“此户籍之法也。举凡民众户口之数,生者著于籍,死者削其名。”(29)蒋礼鸿:《商君书锥指》卷一《去强》,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32、32页。“著”指登记户籍人口。《战国策·汗明见春申君》:“召门吏为汗先生著客籍,五日一见。”(30)高诱注,鲍彪校注:《宋本战国策》卷一七《楚四》,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7年,第2册,第92页。“著”指将门客姓名登记于册籍。包山楚简《集箸》:“凡君子二夫,致是,其箸之。”又:“憙之子庚一夫,凥郢里,司马徒箸之。”(31)湖北省荆沙铁路考古队编:《包山楚简》,第17页。“箸”通“著”,指将人名著录于名籍(32)整理者考释云:“箸,通作著。《汉书·景帝纪》:‘令天下男子年二十始传。’师古曰:‘传,著也。言著名籍,给公家徭役也。’”(湖北省荆沙铁路考古队编:《包山楚简》,第39页)。

二是表示对君王政令的记录。《晏子春秋》:“景公谓晏子曰:‘昔吾先君桓公予管仲狐与谷,其县十七,著之于帛……’”(33)张纯一:《晏子春秋校注》卷七《景公称桓公之封管仲益晏子邑辞不受》,北京:中华书局,2014年,第363页。“著”在这里指齐桓公将赏封管仲之事记载在帛书上。前述战国时期秦国石刻《诅楚文·湫渊》中的“箸”,意为将秦王诅咒楚王的祷文刻写于石上,也具有类似性质。

三是将事理、经验、言语等载于典册。如《管子·宙合》几次出现“著”字:“是故圣人著之简策,传以告后进曰:‘奋盛苓落也。盛而不落者,未之有也。’”“是以古之人阻其路,塞其遂,守而物修,故著之简策,传以告后世人曰:‘其为怨也深,是以威尽焉。’”“故圣人美而著之曰:‘千里之路,不可扶以绳。万家之都,不可平以准。’”(34)房玄龄注:《宋本管子》卷四《宙合》,第1册,第95-98页。《文子·精诚》:“故道可道,非常道也;
名可名,非常名也。著于竹帛,镂于金石,可传于人者,皆其粗也。”(35)王利器:《文子疏义》卷二《精诚》,《新编诸子集成》本,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第93页。在这几例中,“著”的意思都是圣人或古人将口耳相传的感悟和哲理记录书写在简策之上,以便传承给后人。《灵枢经·五乱》:“歧伯曰:‘徐入徐出,谓之导气;
补写无形,谓之同精。是非有余不足也,乱气之相逆也。’黄帝曰:允乎哉道,明乎哉论,请著之玉版,命曰《治乱》也。”(36)王冰注,史崧校正、音释:《灵枢经》卷六《五乱》,《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733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371-372页。此段记载黄帝将歧伯所授导气补泻、调和精气的宝贵经验记于玉版之上。

在先秦文献中,“著”除了可表示文字记载之外,还可表示在青铜器上铸刻图像。《吕氏春秋·审应览》:“周鼎著倕而龁其指,先王有以见大巧之不可为也。”这句话的意思是周鼎铸刻倕的图像却让他咬断自己的手指,以此表明一味追求大巧是不可取的。《吕氏春秋·先识览》:“周鼎著饕餮,有首无身,食人未咽,害及其身,以言报更也。”《吕氏春秋·恃君览》:“周鼎著鼠,令马履之,为其不阳也。不阳者,亡国之俗也。”(40)许维遹:《吕氏春秋集释》卷二○《恃君览》,第489、398、564页。在以上两句中,“著”都是指在鼎上铸刻饕餮、鼠等纹样。无论是以文字还是图像的形式,“著”都可用来表示在某种载体上记载、刻画信息,在这个意义上两者的意思是相通的。

在青铜器上铸刻图像,与著作方式关系不大,所以我们只讨论前面的几种情况。在前两种场合,“著”的对象是官方文书、君主政令,最终形成的是官府的档案,因而并非指作品或书籍的创作活动。另一方面,“著”是由官府里的书吏完成的,是一种职业行为;
书写的成果作为档案归于官府,不属于个人所有,因此并不是一种个人著述活动。在第三种场合,“著”的对象是言论、经验、哲理,所形成的是以简册、帛书、玉版为载体的文献,具有著述的性质。“著”的主体一般是“圣人”或“古人”,这是指言论出自圣人或古人,但将这些内容“著于竹帛”者却不一定是圣人或古人,更可能是传播其学说的人。在《黄帝内经》中,导气调精的话出自歧伯,但“著之玉版”的也不一定就是歧伯,而很可能是受黄帝之命记录歧伯经验的人。可见在这里“著”的主体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著”的行为本身。另一方面“著”的结果也没有明确说明,同样并非记载的重点。在第四种场合,“著”的主体、行为、结果都比较明确,其主体当是周王室或各国的史官,其行为是将历史事件或帝王功业记载下来,其结果是先秦时期通称为《春秋》的官修史书。然而,第四种场合如同第一种场合一样,“著”的主体不是独立的个人,而是官府任命的史官;
其著述不是个人活动,而是职业行为;
其著述的结果仅以各国国史泛称,并不明确是哪一部具体的史书。

以上分析表明,“著”在先秦时期已经用来指著述活动,上述第三、第四种场合里的“著”都具有著述的含义,但“著”还不能算是一种成熟的著作方式。其原因在于在先秦文献的记载中强调的是“著”的行为,在很多情况下“著”的主体不是明确的个人,“著”的结果也不是某一部具体的书。个人作者作为“著”的主体,其作用与地位尚未得到凸显。

“著”在先秦时期所呈现的使用特点受当时思想观念和文化制度的影响。先秦时代早期,史官文化占据主导地位,官方垄断文化,书籍生产和流通受到官方的严格管控。书籍典册主要作为档案存于宫室,基本不对外流通。刘光裕说:“春秋以前,所有书籍都是官府典籍,清以来学者称为官书。先秦官书始终由官府垄断,不准流入私家或民间。”(41)刘光裕:《简论官书三特征——不准公众传播、作者不署名、书无定本》,《先秦两汉出版史论》,济南:齐鲁书社,2016年,第153页。典册的制作、书写由政府设置专门的职官来完成,因此在先秦文献中,“著”在很多场合表示官方文书或档案的书写。春秋晚期,以老子作《道德经》和孔子删述六经并开门授徒为标志,民间著述开始出现。此后百家争鸣局面的出现催生了众多的学派学说,各家学说被门徒记录下来,使得民间著述不断增多,但战国时期知识传播依靠口耳相传的传统依然强大,书籍生产和流通的规模较为有限。著作流传中重言不重人——言语、道理是谁说的不重要,重要的是说了什么,对社会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同时诸子的学说在流传过程中不断被增补附益,学派著作虽以创始人或代表人物的名字命名,但实际上是一种集体创作,因此个人在著述活动中的地位并不重要。先秦时期的著述具有较强的公共性,个人化色彩比较淡薄,个体著述的观念正在形成之中,因而先秦文献在记述著述活动时,注重的是著述的行为及其意义,个体创作者的角色和具体的创作结果则不被重视。

相较于先秦,汉代文献中“著”字的使用更为普遍,“著”与具体的作者和作品紧密联系起来,著述的主体和结果更加明确、具体,表现为“作者+著+作品”的表达形式大量出现,并呈现出程式化的特点。如《史记·司马相如列传》:“相如得与诸生游士居数岁,乃著《子虚》之赋。”(42)《史记》卷一一七《司马相如列传》,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2999页。《汉书·儒林传》记载许商“善为算,著《五行论历》”(43)《汉书》卷八八《儒林传》,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3604页。。《论衡·实知篇》:“江都相董仲舒,论思《春秋》,造著传记。”(44)黄晖:《论衡校释》卷二六《实知篇》,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1070页。这种表达形式改变了先秦文献在对著述活动的记载中作者、作品的缺位状态,文献资料的生产者、制作者、加工者开始被人们关注。以下分几个方面加以阐述。

首先是个人思想学说的撰著。《史记·老子韩非列传》:“于是老子乃著书上下篇,言道德之意五千余言而去,莫知其所终。”(45)《史记》卷六三《老子韩非列传》,第2141页。关于《道德经》是否为老子的本人所作,乃至老子其人生平,自古以来都有争议,但在《史记》中已将此书视为老子个人作品。与其说《史记》如实记载了春秋时期的历史事实,毋宁说它反映了司马迁所处的西汉时期的著述观念。《史记·老子韩非列传》又载:“秦王见《孤愤》《五蠹》之书,……李斯曰:‘此韩非之所著书也。’”韩非子为战国末期人,此时著述日多,个人著述观念萌芽滋长,因而《史记》所载韩非作《孤愤》《五蠹》是可信的。汉代此类个人著述更多。《史记·郦生陆贾列传》载陆贾为汉高祖作《新语》:“(高帝)谓陆生曰:‘试为我著秦所以失天下,吾所以得之者何,及古成败之国。’陆生乃粗述存亡之征,凡著十二篇。每奏一篇,高帝未尝不称善,左右呼万岁,号其书曰‘新语’。”(46)《史记》卷六三《老子韩非列传》,第2155页;
卷九七《郦生陆贾列传》,第2699页。陆贾论述古今兴亡的教训,使汉高祖明了治国安邦之要。上文引《汉书·儒林传》载许商著《五行论历》,则为阴阳历算方面的著作。

其次是史书的撰写。司马迁在《太史公自序》中自述《史记》十二本纪撰写的过程:“罔罗天下放失旧闻,王迹所兴,原始察终,见盛观衰,论考之行事,略推三代,录秦汉,上记轩辕,下至于兹,著十二本纪,既科条之矣。”(47)《史记》卷一三○《太史公自序》,第3319页。作为记载历史的著作,《史记》与先秦史书最重要的区别在于:先秦史书是官修的,史官只起忠实记录的作用,不会刻意留下什么个人烙印;
司马迁虽然担任太史令这一官职,但创作《史记》却属于他的个人行为(48)《汉书·司马迁传》记载:“迁既死后,其书稍出。宣帝时,迁外孙平通侯杨恽祖述其书,遂宣布焉。”(《汉书》卷六二《司马迁传》,第2737页),正因如此,《史记》带有司马迁鲜明的个人色彩,不仅具有极高的史料价值,还具有很高的文学性和思想性。《史记》各篇收尾处存在不少诸如“余读孔氏书,想见其为人”之类的表达,说明司马迁善于融情入史,在忠实记录历史人物事迹的同时,更注意体察其内心世界。司马迁自己说,撰史是为了“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成一家之言”(49)《汉书》卷六二《司马迁传》,第2735页。,表达个人的历史观,而不仅仅是做官府的记录员和传声筒。

再次是文学作品的创作。文学作品是施展个人才华、抒发个人思想感情的舞台,具有极其鲜明的个性化色彩,将“著”用于表示文学作品的创作,是凸显著述活动主体性的一个重要方面。上文引《史记·司马相如列传》载司马相如著《子虚赋》,可能有劝诫梁孝王戒侈尚俭的目的,但司马相如通过精巧构思、铺陈辞藻以展示才华的动机是显而易见的。有的文学作品的创作目的,则是为了抒发个人感怀。《汉书·楚元王传》载刘向作文八篇的过程:“更生伤之,乃著《疾谗》《擿要》《救危》及《世颂》,凡八篇,依兴古事,悼己及同类也。”刘向有感于政局动荡及宦海沉浮,撰文以悼古怀今,抒发对命运无常的感慨。《汉书·东方朔传》载东方朔博学多才,却得不到汉武帝重用,“朔因著论,设客难己,用位卑以自慰谕”(50)《汉书》卷三六《楚元王传》,第1948页;
卷六五《东方朔传》,第2864页。。这就是著名的《答客难》,东方朔借以发泄怀才不遇的满腹牢骚。

第四,注释经典文献。即对经典文献进行注解阐发,在原典的基础上形成二次文献。荀悦《汉纪·孝成皇帝纪》载河平三年(公元前26年)丁宽“著《易说》三万言”,在荀悦的按语中,又说汉桓帝时马融“著《易解》”,荀爽“著《易传》”(51)《汉纪》卷二《孝成皇帝纪》,荀悦、袁宏撰,张烈点校:《两汉纪》上册,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第434、438页。。“说”“解”“传”都是注解、阐发之意,三书都是对《易经》的阐释之作。在汉代,不仅有原创性的著述活动,还产生了以经典为基础的阐释性著述活动,丰富了著述活动的层次与形式。

从以上例证可以看出,“著”作为著作方式在汉代文献中的运用十分广泛,涵盖了多种著作类型和著述行为。在汉代文献对著述活动的记述中,已经形成包含作者、著作行为和作品的完整叙述模式,其中作者是具体的、个体的人,作品是有具体书名或篇名的、属于作者个人所有的著述,这意味着“著”作为著作方式的正式确立。“著”作为著作方式的确立还有一个更为显著的标志——在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史志目录《汉书·艺文志》中,在著录书籍作者时首次出现“作者+著”的形式。《汉书·艺文志》六艺略春秋类著录:“《国语》二十一篇,左丘明著。”(52)《汉书》卷三○《艺文志》,第1714页。这种著录形式为后世史志目录和官私藏书目录所承袭,开启了书目著录的一种规范样式,也成为后世书籍扉页与卷端题署作者和著作方式的基本形式之一。自汉代以后,“著”作为著作方式在书目和文献实体中的表述方法基本固定下来。

总之,到了汉代,“著”作为著作方式已经确立并出现了较为规范的表述形式。作为著作方式的“著”,既有对先秦作品形成方式的总结,也有对当世作品形成方式的呈现。相较于先秦,“著”所表示的著作方式在汉代具有私有性质,书写不再是为王权服务或承担保存社会记忆的功能,更多的是出于个人表达的需要。这说明汉代著述意识、作者观念的进一步增强。

为什么“著”到了汉代能够被确立为作品的著作方式呢?这是由于汉代著述风气日盛,士人的著述意识不断增强,促进了“著”作为著作方式的定型。

与先秦不同,在汉代著述不仅是传播思想的手段,而且成为专门的事业。西汉的王公贵族和士人阶层均热衷于著述活动。淮南王刘安“招宾客著书”(53)《汉书》卷二八下《地理志》,第1668页。,撰成《淮南子》。司马谈、司马迁父子亦视著述为使命,司马谈临终前叮嘱司马迁要承袭其业,以著述为事(54)《汉书·司马迁传》:“今天子接千岁之统,封泰山,而予不得从行,是命也夫!命也夫!予死,尔必为太史;
为太史,毋忘吾所欲论著矣。”(《汉书》卷六二,第2715页)。司马迁身承父命,又遭李陵之祸,受奇耻大辱,他选择忍辱负重,把著述视为延续生命的精神动力(55)《史记·太史公自序》云:“七年而太史公遭李陵之祸,幽于缧绁。乃喟然而叹曰:‘是余之罪也夫!是余之罪也夫!身毁不用矣。’退而深惟曰:‘夫《诗》《书》隐约者,欲遂其志之思也。昔西伯拘羑里,演《周易》;
孔子厄陈蔡,作《春秋》;
屈原放逐,著《离骚》;
左丘失明,厥有《国语》;
孙子膑脚,而论兵法;
不韦迁蜀,世传《吕览》;
韩非囚秦,《说难》《孤愤》;
《诗》三百篇,大抵贤圣发愤之所为作也。此人皆意有所郁结,不得通其道也,故述往事,思来者。’于是卒述陶唐以来,至于麟止,自黄帝始。”(《史记》卷一三○,第3300页)。班固在《汉书·叙传上》中说他自己“永平中为郎,典校秘书,专笃志于博学,以著述为业”(56)《汉书》卷一○○上《叙传》,第4225页。。著述既为士人阶层提供了一个排解内心幽愤之情的出口,又是他们实现自我价值的重要手段。东汉时王充在《论衡·超奇》中把士人分为儒生、通人、文人、鸿儒四个类型:“故夫能说一经者为儒生,博览古今者为通人,采掇传书以上书奏记者为文人,能精思著文连结篇章者为鸿儒。故儒生过俗人,通人胜儒生,文人逾通人,鸿儒超文人。故夫鸿儒,所谓超而又超者也。”(57)黄晖:《论衡校释》卷一三《超奇篇》,第617页。其中鸿儒、文人都是具有著述能力的士人,他们都超过了仅以传经和博览为能事的通人、儒生,尤其是能够“精思著文连结篇章”的鸿儒,最受王充推崇,说明到东汉时只能传承师说,不能著书立说的传统儒生已经过时,著述已蔚为新的风尚,作者享有崇高的地位。

在著述风气、著述观念的影响下,著述的功利性日益凸显,著述或成为士人邀名的工具,或成为士人进身的敲门砖。余嘉锡精辟地指出,“汉以后著作,亟亟于自显姓名”(58)余嘉锡:《古书通例》,第207页。。陈静认为,至汉代著述与事功并立,文人阶层尤其强调著述的重要性(59)陈静:《先秦至魏晋文人著述观念的变化》,《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第64-66页。。陆贾、徐乐、主父偃皆因其著述,受到统治者赏识,王充《论衡·超奇》云:“高祖读陆贾之书,叹称万岁;
徐乐、主父偃上疏,徵拜郎中。”(60)黄晖:《论衡校释》卷一三《超奇篇》,第607页。司马相如亦是以著述显达的代表,他因《子虚赋》受到汉武帝的召见和赏识,后又因《游猎赋》被授予郎中的官职(61)《史记》卷一一七《司马相如列传》,第3002页。。司马相如以著述得官,被当时的士人纷纷仿效。《汉书·地理志下》云:“及司马相如游宦京师诸侯,以文辞显于世,乡党慕循其迹。后有王褒、严遵、扬雄之徒,文章冠天下。”(62)《汉书》卷二八《地理志》,第1645页。

余论:汉以后著作方式“著”的使用

“著”在汉代正式确立为著作方式,但须知在汉代确立为著作方式的并非只有“著”这一种。汉代文献中还出现了“作”“撰”等著作方式,如《汉书·艺文志》著录:“《凡将》一篇,司马相如作。”“《训纂》一篇,扬雄作。”(63)《汉书》卷三○《艺文志》,第1720页。《汉书·眭两夏侯京翼李传》:“(夏侯)胜复为长信少府,迁太子太傅,受诏撰《尚书》《论语说》。”(64)《汉书》卷七五《眭两夏侯京翼李传》,第3159页。《汉纪》荀悦后序:“(班固)撰《汉书》百篇,以综往事。”(65)《汉纪》卷三○《孝平皇帝纪》,荀悦、袁宏撰,张烈点校:《两汉纪》上册,第547页。汉代以后的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著”在各种著作方式用词中并未居于主流。然而在今天,“著”可能是使用得最多的著作方式用语。这中间经历了怎样的演变?

表示作品的著述、创作,除了“著”之外,还有“作”“撰”等用词。受儒家“述而不作”观念的影响,“作”有文化创制的含义,多用在圣贤身上,因此“作”较少被用于文献的题署和书目的著录。宋以前,主流的著作方式用词是“撰”。从现存题署有著作方式的敦煌卷子来看,卷端一般题署为“撰”。隋以后至宋代的官私书目,如《隋书·经籍志》《崇文总目》《直斋书录解题》等,著录作品的著作方式也多用“撰”。究其原因,“撰”的意涵更为丰富,除了“创作”的含义之外,还有“纂集”“汇集”之义(69)参见殷漱玉:《著作方式“撰”的文化意涵考论——论魏晋至隋唐时期“撰”的使用及其含义衍化》,《古代文学理论研究》第55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22年,第407-420页。,用一个词可以统摄多种著作方式。自汉代起,“撰”就是官方选择用来描述大型官修书籍著作方式的用词,《隋书·经籍志》更是确立了在正史艺文志、经籍志中大量用“撰”来表示著作方式的传统(70)《隋志》之后,官修书目如《旧唐书·经籍志》《崇文总目》《国史经籍志》《四库全书总目》均大量使用“撰”来表述著作方式。。这些官修书籍和书目对民间著作方式用词的选择起到了很强的示范作用。

晚清时西方的版权观念传入中国,社会上也广泛呼吁版权立法,以保护作者权益。在这种情况下,清政府于1910年颁布《大清著作权律》。此后“著”“作”二字,逐渐被选择为表达个人作品创作方式的高频词汇(71)这种现象是否与“著作权”一词的使用和流行有关,尚待进一步考察。。张泽贤《民国书影过眼录》《民国书影过眼录续集》《民国书影过眼录(第三集)》三书收录民国书影数百种,所使用的著作方式用词有“著”“作”“创作”“撰”(72)如书名《怂恿》下题“彭家煌著”,《知堂文集》下题“周作人著”,《艺术丛话》下题“丰子恺著”,《茶话集》下题“谢六逸著”,《夜读抄》下题“周作人作”,《闲书》下题“郁达夫作”,《寒夜》下题“巴金创作”(张泽贤《民国书影过眼录》,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4年,第16、20、73、33、18、49、88页)。《方志今议》旁署“黎锦熙撰”(张泽贤《民国书影过眼录续集》,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6年,第521页)。。值得注意的是,从三书所收例证来看,民国时期“著”已经成为最主要的著作方式用词。以上三书共收录书影405种,其中书籍性质为个人创作且书名下标识著作方式的共有204种,其中标识“著”的有140种,“作”55种,“创作”8种,“撰”1种(73)据笔者统计《民国书影过眼录》共收书146种,其中题署“著”的有29种,“作”23种,“创作”4种;
《民国书影过眼录续集》共收书159种,其中题署“著”59种,“作”27种,“创作”1种,“撰”1种;
《民国书影过眼录(第三集)》共收书120种,其中题署“著”52种,“作”5种,“创作”3种。。这种现象的产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仍受到我国传统述作观念的影响——“作”具有神圣色彩,虽可以用来表示个人创作的含义,但显得过于张扬。

综上所述,在先秦时代,“著”产生“记录”义,主要表示对官方文书、君主政令、言论事理、历史事件的记录以及铸刻图像,但所强调的往往是被记录的对象,作者基本处于缺位状态,“著”还不能算是一种真正的著作方式。至汉代,“著”连接作者与作品,表示作品的创作过程,处于缺位状态的作者,开始进入人们的视线。“著”作为著作方式的确立过程,反映了作者身份的变化与著述意识的觉醒。汉代以后,“著”作为著作方式,在书目著录和书籍卷端题署中的用例逐渐增多。到了近现代,“著”成为表述出版物著作方式的主流用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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