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默特地区户口档案与人口管理的特点

时间:2023-08-21 16:00:04 来源:网友投稿

乌仁其其格

(内蒙古财经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71)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档案馆馆藏满文、蒙古文、汉文户籍档案,集中反映了清代至民国土默特地区的人口状况,详细地记载了家庭人口及其变动、人口管理的时代变迁、人口管理的地方特色,不仅对土默特蒙古族历史研究具有积极意义,同时为人口学、社会学研究提供重要的历史资料。

土默特地区人口档案包括清代的满文24类、25类、45类和47类4大类,蒙古文48类以及民国时期163件相关汉文档案,始于乾隆八年(1743年)止于1949年9月的两百余年。按内容主要可分为比丁册、户口地亩草场册、户口姓名册等,满文户口档案是该地区户口档案的核心部分。比丁册是以服兵役为目的的三年一次比丁时产生的户口档案,可分男丁姓名数目册和报部丁数册两种。男丁姓名数目册即以佐领为单位进行的比丁统计册,是以管旗王公台吉以下,牌头以上逐一核查,按户比丁。报部丁数册由比丁当年的七月,理藩院送来两本钤印蒙古文比丁空册,为各佐领下男丁姓名数目册的汇总,编造好比丁册后,于当年的十月内送理藩院[1]。要求报送理藩院时必须带有钤印蒙古文函一份,送达后理藩院再出具钤印蒙古文回函一份为证[2]。户口地亩草场册,分满文、蒙古文两种,是土默特地区现存最早的户口信息档案,形成于乾隆八年(1743年),也是存量较大的户口档案。这些档案虽然是为整理耕地而产生,但其内容涉及户主姓名、人口,每一块地的使用类型、年限,与哪里人发生何种土地关系,典、租地的收益形式等,从而拥有了较翔实的当地住户及人口信息。户口姓名册以所属佐领为单位统计所有户口姓名的登记册,包括户主身份(职业)、姓名、年龄,以家庭长尊男女顺序记录[3]。清代汉文户口档案较少见,据宣统年间的调查户口草册情况看,也是以佐领为单位记载男丁户口[4],以所属佐领下各村子男丁姓名、户内人口姓名、年龄以及与户主关系为顺序记载[4]。进入民国年间,满文、蒙古文档案明显减少,更多的户口信息集中在汉文档案里,如民国二十年(1931年)的“左翼二甲所属署佐领瑞恒属下户口册档”,形制基本与清代相同[5],实际上这也是以比丁册为目的的人口档册,但是从内容上讲,与清代有明显的区别,即以市镇为核心增加了所属村庄与市镇之间的距离。值得一提的是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土默特地区的人口登记或比丁册被完整地保留了下来,为我们全面了解当时的人口情况提供了详细的数据。(1)土默特左旗档案馆所藏清代土默特两翼原拨户口地亩草场清册标注的最早清查地亩年份为雍正十年。但详读档案资料可见,被清查的最早时间应为雍正二年(1724年),而不是雍正十年(1732年)。参见土默特左旗档案馆满文档案,80-47-15(即全宗80,类别号47,案卷号15,以下同);
土默特左旗档案馆蒙古文档案,80-48-18。

人口档案具有很高的史料价值。首先,除了人口及其管理信息之外,还有较翔实的地权构成或土地经营信息。与一般的户籍档案不同的是现存本地区最早的人口信息档案是伴随着土地清查而出现的。土默特两翼在乾隆八年(1743年),对两翼土地以户口为基础,按人均土地拥有量进行普查,据现存该清查册档案涉及土默特两翼29个佐领37 845.58顷土地,其中农用地23 577.58顷,公共游牧地14 268顷,反映出当时土默特地区土地经营实际以及农长牧消情况,甚至已出现13个佐领下24个村无牧场可寻[6],全部转入农业的事实。其次,人口档案中还包括关于土默特两翼与邻界蒙旗之间的边界信息。qarai-yin toqoi(哈来湾)是鄂尔多斯和土默特的分界,长期以来黄河改道而哈来湾跟着移位,鄂尔多斯和土默特之间因此发生边界纠纷,如乾隆五年(1740年),黄河改道哈来湾从鄂尔多斯界内移到了土默特辖境内[7],由此旗界发生变更。清代有清晰的旗界划分,但旗内村落之间的边界却模糊不清,而这一信息在户口档案中有据可寻。如巴拉嘎笋和乌兰不浪二村的边界北至torolji gool(涛饶勒济河)、qar-ahada(哈拉哈达)、guur bogan(古尔布拉格),南至gur-un aman(古尔阿曼)的hudug(胡杜阁),西至qargil-un gool(哈尔给勒河)、yehe torolji(大涛饶勒济),东至yanggircig-un šili(仰给尔齐圪川)、baga torolji heriye-e hada-in boolag(小涛饶勒济、合力叶哈达之布拉格)[8]。这为生活在这里的人们了解自己的生存空间提供了最原始的依据。最后,呈现丰富的社会生活史。人口与土地史就是生活在这片土地上的人们的社会史。随着牧消农长与内地移民的日益增多,土默特地区的宗教与社会文化呈现多元化。一向笃信喇嘛教的土默特蒙古开始出现道教信仰者,如乾隆八年(1743年),赛因乌力吉佐领下小笔帖式村蒙古毛乌肯、云木楚木、道尔计色楞已成为专职道士[9];
还有格萨尔庙相关的记载[10],这在土默特地区还是比较少见的。雍正初年土默特蒙古受满汉文化的冲击已经非常明显,如“taoulai jil-un laba sar-a-du emun-e etged-du ded jerge-yin γajar nigen qeseg arban mu γajar, nige lang tabun ĉin-yir šingjou-yin bai ĉi xian-du danglaba。”(译为:兔儿年腊月南边次等地一块十亩,以一两五钱价当给忻州白启贤。)[11]从这段史料中,我们看到多种文化相融的信息,土默特蒙古人不仅用十二属相记年,而且蒙古文、汉文掺用(如“laba sar-a-du”),亦用满文书写地名及人名(如“šingjou-yin bai ĉi xian”)。

(一)地籍与户籍管理的一体化

与一般的户籍档案不同的是现存土默特地区最早的人口信息档案是伴随着土地清查档案而产生的。清乾隆初年,土默特蒙古兵丁所谓养赡之资而划拨的土地逐渐流失,蒙古兵丁因失去土地而日益穷苦化。乾隆八年(1743年),归化城土默特户司对境内土地进行清查所形成的原拨户口地亩清册就是这次蒙丁地的档册。(2)根据土默特左旗档案馆馆藏归化城副都统衙门档案,原拨户口地亩草厂清册47类,1-110件统计。这次档册中被保留至今的有土默特左翼167个村落1477户8281口,右翼154个村落1941户10 560口,另外霉变残留档案中有98个村落1156户5986口,共计419个村落4 574户24 827口,占当时土默特蒙古族全部人口的55.8%。如乾隆八年(1743年),毛布拉格板升“披甲阿拉布坦8口……与民人合种三等地4.50顷,租种二等地1.50顷,三等地5.80顷”[12]。乾隆十四年(1749年)十月初至乾隆十五年(1750年)三月二十九日,新齐旺佐领下倒拉村“披甲却扎布9口……此户共地12.28123顷”[13]。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鸿庆寺喇嘛黑土耕地调查册载“格隆桑如布6口……此户共地五块8.06顷”等[14]。土地清查和人口普查同时进行,一举两得。

在拥有土地为辖境内人口管理依据的原则下,获得土地的非土默特蒙古族人口也自然进入日常管理范围之内。表现之一,康熙三十四年(1695年),内务府奏设黑河、浑津十三户庄头[15],详细记录庄头姓名及土地顷亩,从东三省蒙古移居土默特的十三户庄头为浑津庄头王文魁、刘金钟、宋德胜、吴永茂、杜万山、刘佩、潘世福、赵玉刚、王成、张承业;
黑河庄头丁开山、胡建基、李自明[16]。到1938年开成十三村共计287户1374口,具体包括潘庄56户307口;
西王庄52户237口;
杜庄7户48口;
四德堡11户49口;
张庄12户45口;
四德堡南营子12户63口;
东王庄24户104口;
四间房14户63口;
西刘庄4户22口;
赵庄58户267口;
宋庄4户17口;
吴庄5户23口;
刘庄28户129口[17]。康熙三十三年(1694年)始设的庄头地的经营者十三户庄头,进入土默川即拥有了长期稳定居住权,形成了潘庄、西王庄、杜庄、四德堡、张庄、四德堡南营子、东王庄、四间房、西刘庄、赵庄、宋庄、吴庄、大刘庄等村庄[17]。他们的原籍记录上写有东三省蒙古移居土默特,当地俗称“庄头蒙古”[18]。表现之二,在谋生和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涌入土默特地区的民人到大青山哈尔吉勒等十五沟地区进行私垦,获得官府升课纳租,有了土地就有了合法身份,也被纳入统一管理范围。如“着查现住户口,编设牌头,分别造册,送各衙门,以备查核。此外,绝不准多垦一垄之地,绝不准多容留一人。且又每年秋收之后,有司官员与都统衙门所派官员亲临各山沟详查。倘有新增住一人,或新垦种一垄地亩者,务必治罪驱逐等因,咨交前来在案。”[17]如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为219户852口,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为204户809口,乾隆三十二年(1767年)为197户796口,乾隆三十八年(1773年)为179户715口,乾隆四十二年(1777年)为176户688口,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为165户647口,乾隆五十二年(1787年)为160户628口,乾隆五十三年(1788年)为141户560口等。(3)据土默特左旗档案馆归化城副都统衙门汉文财经类6目录,满文财政类25目录、30目录等统计所得数据。地籍和户籍一体化管理是中国传统社会常住人口管理的普遍做法,也是以土地约束人口流动而采取的有效措施,更是至乾隆初年土默特地区已进入农耕社会转型的一个佐证。

(二)流动人口管理纳入人口管理体系

流动人口管理是人口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甚至由于其临时性、流动性强而成为人口管理的难点。本地区流动人口主要来源是“雁行者”。当时的土默特蒙古人除有少量土地自种之外,更多的是将土地租典给内地雁行者经营,从中获取实物或货币地租。面对日益增多的内地流动人口,土默特地区不仅设立道、厅、县,而且两翼专管户口的户司也将其纳入关注管理范畴,详细掌握哪个县的、姓甚名谁以及何种形式耕种、哪个佐领下哪个村、谁的、何等级、多少土地等信息。如乾隆八年(1743年)左翼二甲吉林台佐领下原拨户口地亩清册中,对内地民人以合种、租种、典种的形式耕种在吉林台佐领下8个村落的情况进行翔实统计,如朝岱板升“闲散色仁扎布2口。祁县民人张志晶以2两银的价格租种的土地于家西北地一块50亩黄土二等,一块50亩沙土三等。郭县民人李成三5两银租种的家北面地一块1顷50亩黄土二等,一块1顷70亩沙土三等。忻州民人赵宝5两银租种的家东南地一块1顷沙土三等,家东面地一块20亩黑土一等,家东北地一块50亩黑土一等、地一块10亩黑土一等,家北面地一块30亩黑土一等,家西面地一块20亩沙土三等;
郭县民人韩思哲以2两银租种的家北面地一块1顷沙土三等;
雍正七年(1729年)冬末月初七日,典给祁县民人张世尧以6两银子租种的家东北面地一块16亩黑土一等地,家北面地一块30亩黄土二等地、地一块40亩黑土一等地、地一块20亩黄土二等地,钱到赎地。”[12]实际以官府名义对内蒙古地区蒙古族群众与内地移民的土地关系进行了一次详细记录。以同一形式将各村情况记录在案,其中毛布拉格板升蒙古16户68口,来自内地7个县的民人共88人;
和林格尔板升蒙古19户55口,来自内地17个县的民人84口;
库吉尔陶海板升蒙古19户109口,来自内地11个县的民人47口;
苏沫沁板升蒙古9户24口,来自内地6个县的民人22口;
呼和板升蒙古20户83口,来自内地9个县的民人21口;
朝岱板升蒙古11户42口,来自内地9个县的民人41口;
道布奇格板升蒙古37户135口,来自内地22个县的民人178口。实际民人数量可能还多一些,因为有的只记载了姓,如呼和板升随丁赞扎布的地“典给阳曲县民人苗氏”、披甲达尔巴迪与“寿银县民人李氏合种”等重复出现的姓因无法判定而视为同一人。因“钱到赎地”或自雍正七年(1729年)签租典契约至乾隆八年(1743年)仍在继续租典等情况看,民人与蒙古人之间的租典关系已进入相对稳定阶段,而对此的管理也进入常规化范围了。

对暂住人口进行严格管理。顺治七年(1650年)题准,“外藩蒙古出境,令在本旗管旗章京处陈明,违者,将失察之管旗章京、副章京、参领、佐领、什长一并议处。”[19]虽律例严禁,但因各种缘由跨旗流动者还是不少,如乾隆三十五年(1770年)七月,从周边其他旗逃入土默特两翼者“翁衮地方住乌拉特公贡格拉布坦旗台吉德力格尔所属额林秦5口,原旗台吉巴拉金2口;
呼和苏木地方住毛明安旗台吉丹津所属根敦2口,原旗台吉西拉布所属达尔吉2口,喀尔喀达尔罕贝勒所属巴图3口。”[20]来自邻旗乌拉特公、毛明安旗、喀尔喀达尔罕贝勒、喀尔喀博客达格根、西苏尼特都楞王、四子王旗、喀尔喀哲布孙丹巴胡图克图等处逃入者居住在土默特两翼的翁衮口、呼和苏木、古都拉忽、布尔噶苏太、希尔但、可可依力更、达赖胡独克、昆都仑、察汗库伦、查木哈克、巴彦布拉格、苏吉、努尔苏太、哲热、哈拉克沁浩饶等地。对此,土默特旗户司进行严查,并对越界进入者入住地方、原旗、所属佐领或某人、姓名、人口数进行详细登记。

一些长期旅居在土默特地区的人口也属于流动人口,他们因学习、经商、工作以及务农等,共计100人从卓索图盟喀喇沁左旗、卓索图盟喀喇沁右旗、土默特左旗、土默特右旗、昭乌达盟敖汉左旗、昭乌达盟敖汉右旗、哲里木盟(今通辽市)博王旗,长期居住在本地。为统一管理,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这些流动人口经原籍蒙藏委员会备案,在本地举行宣誓登记后会给统一发放旅居公民证。据“旅居公民证备查簿”载:“杨芬,男,年四十九岁,业学,原籍系卓索图盟喀喇沁左旗人,现于二十五年八月卅日在归化土默特特别旗举行宣誓登记。除已通知其原籍蒙藏委员会查照外并发给旅土字第一号公民证。”[21]原住民与拥有土地的移民、拥有稳定生计的旅居者及外旗流动人口的管理使土默特地区人口管理常态化,有利于社会治安的维护。

(三)人口管理与军事管理相结合

据《理藩院则例》《大清会典事例》规定“内扎萨克每三年一次比丁,由院请旨行文四十九旗,每旗各给预印空白册档一本,令管旗王、公、台吉以下,章京、十家长以上,均按佐领查核分户比丁,造具丁数印册送院。”[22]但实际上,并不限于四十九旗,“查定例,内扎萨克蒙古每三年一次比丁,将增添人丁数目查核具奏。今遇比丁之年,内扎萨克四十九旗、归化城土默特两翼,将各自比过丁数,加具保结,造具印册送来。查比丁册……归化城土默特左翼,共有壮丁三千二百七十三名,内有随丁二十三名,定额兵丁一千零八十三名。归化城土默特右翼,共有壮丁三千二百四十二名,定额兵丁一千零七十四名”[23]。每三年一次比丁册产生的基础是所属地区的人口普查,即“××翼第××甲喇××佐领下人等户口姓名数目清册”。“今拟先行调查户口,准备比丁等因,领催等遵即前往各村落,按户详细调查,造具花名清册”[24]367。该花名册按照左右两翼,每甲六佐的顺序,以本村落为单位,按村落与距城里数、姓名、岁数、职业的顺序[24]4,以家户中长尊男女顺序进行统计,如“巴岱村距城十里……披甲达瓦三十六岁,寡母宫森巴七十六岁,妻其木德三十二岁,子伊长嘎四岁,女儿席和尔十岁,女儿晶格尔六岁,这一户六口”[3]。按所属村子一一记录后汇总“此一佐领内官2人、领催6人、前锋4人、披甲73人、闲散男6人、6个村子男女共计230人。道光二十七年十二月。”[3]将统计好的户口姓名数目清册一本交予土默特比丁处,比丁处对各佐领下的丁数一一开列形成丁册[25],汇总成两翼各佐领报部丁数册[2]。如:“满文书写光绪二十一年归化城土默特右翼三十佐领报部丁数册”内容“右翼首甲喇甲兰章京哈丰阿管辖,署印福伦牛录……骁骑校德楞格、云骑尉达赖、骁骑校巴彦朝克图……前锋伊昌噶……披甲额尔德尼达赖、图格吉、巴彦……此一佐领内官兵、闲散、解档、男丁共计一百二人。此内今年入丁册者八人。”依次三十个佐领一一列记,最后“以上共三千七百十七,将此各自所属的甲喇章京、佐领、骁骑校、拨什库至十户长共同作保,佐领马乐宏噶,骁骑校纳木吉乐、锡林、巴雅尔、阿木古郎、明顺,笔帖式浩比达尔”分别签字[2]。在男丁统计上报期间内若所属地区人口有变化,新增人口用红纸条标“yiee nonggiha”(新增)贴于人名下方,已死亡人口在人名下用红(或白)纸条标“akuha”(死了)贴于人名下方,出嫁者用红纸条标“tusuke”(嫁)贴于人名下方[3]。因此,这是一项具有非常严格意义的人口统计,虽然是以比丁为目的进行的,但是如果完全按照三年一次进行,说明对本地人口统计的密集度还是很大的。当然,这种人口管理先行的比丁册并不是严格按照三年一次进行,“奉总宪令开,查土默特向以案照亥、卯、未比丁一次,现在数年未曾举行”[24]367,民国二十年(1931年)十一月至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一月,在土默特旗总管满泰的促成下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户口调查,完成民国二十一年户口册十二本,呈送至土默特旗务衙署比丁处,为编审比丁册做准备。该份户口册与清代的户口册不同的是各佐领户口册均附有人口一览表,有助于人们更便捷地查阅、掌握人口信息。如表1:

表1 土默特旗左翼首甲第一佐调查户口一览表[24]20

人口与比丁编审一体化,避免了行政运营的重叠,同时保障了人口统计的真实性和规律性。

(四)城乡人口管理一体化和规范化

土默特部落是清代蒙古地区中唯一冠有城市之名的蒙古部落,虽然归化城、绥远城是该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的核心,但人口更多的是分布在乡村,因此,人口管理涉及城乡。从现有档案资料看,近代土默特地区城乡居民户口管理已实现一体化,乡村居民只要有合理原因,均可迁入城市居住,如萨县督导处管内登口村云亮亮、玉叶投靠绥远省政府委员会总务科亲戚卜存厚户口内[26];
左翼首二甲小庙子村云登登,因羊群入新城而移入左翼首甲十二区辖境书院街门牌十号院内[26];
武摸摸原住乡村务农,后在市区设有小磨坊搬入本市西茶坊门牌十六号院[26];
云满堂原居明安村世以务农,因地远治安不良搬于南柴市街七十一号院内[26];
全耀庭家住塔布子村,因供职旗保安总队而其妻云氏移住本市伊哈达巷门牌十九号[26]。可见,当时的土默特地区户籍管理还未分城市还是乡村。

随着城乡管理的一体化,户籍管理逐步规范,入籍者的管理也变得日益细化,如前因战乱投奔亲戚,现申请迁回归绥市者;
有权威人士致电证明而入籍者;
在本市置得不动产而编入旗籍者;
因长期工作生活于本地而申请登记入籍者;
房屋破败、分家另立门户、原住房屋窄小、依靠亲族[26]而移居者等。管理过程的细致化、规范化,增加了管理的难度,使户籍管理部门感到“近来类似事件已有数件,而本旗之入籍规定,无具体方案,承办科无所适,待请示决定后再行批示。”[26]

为了解决户口更改频繁之弊端,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土默特总管公署决定,以固定居所为依据,给居民发户口印照,这是本地区所发的一次以土地或不动产为依据的户口簿。但是,抗日战争胜利后,绥远省当局欲将土默特旗蒙古族纳入县辖,不承认旗府所发户口簿及国民身份证。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十一月颁发过“蒙民临时身份证簿”,簿内主要一项是给78人办理临时身份证,领证者盖手印或手章;
另一项为“职员通行证”,共有138名[27],但未记载身份证样式。

随着土默特地区社会的发展与人口管理的专门化,有了专门管理户籍的干事、户籍警士,并加强日常管理,及时缴销死者身份证,不准擅留无身份证者,旗户政科每年度要对所属佐领内有无未登记造册之漏户、已登记的户口有无漏民等情况进行查核[28]。同时,户口管理实现规范化,到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土默特旗政府发文总字第三六号《土默特旗加强户籍管理办法》,同年七月二十一日批复:“交总科如拟办理。”[29]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本旗户口查记实施办法四十条》[30]。

通过对清代至民国土默特满文、蒙古文、汉文户口档案资料的梳理,清晰了土默特地区人口管理、户籍管理历史演变脉络及特点,这些特点既有边疆民族地区的特殊性,即以蒙古族人口管理为核心,同时体现出中央对地方的管控,即官方意志移民屯垦和官府认可下移民的植入。人口管理的演变历史也说明了,边疆民族地区社会的稳定,人口管理是基础,而人口管理的因地制宜和与时俱进是边疆民族地区和谐发展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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