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新常态下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对策研究

时间:2023-08-18 20:10:03 来源:网友投稿

刘雨露 蔺思钰 秦惠

随着互联网技术逐渐应用普及,其与金融领域相结合,形成了一种新的金融业服务模式——互联网金融。自2014年以来,我国反复强调要结合经济发展不断变化的特点,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稳定且持续的发展,同时我国也不断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问题提出新要求,从而不断完善监管体系。在当前经济新常态下,互联网金融虽然具有光明的发展前景,同时也存在着许多风险。相比于传统的金融业而言,经济新常态下的金融业不仅有传统金融业所具有的风险,而且由于互联网金融自身的特点,还存在着一些新的风险,比如操作风险、技术风险等。

1.互联网金融的概念

依靠信息技术、通信技术以及互联网来实现资金之间的互相交流、支付功能等等业务的新兴的一种金融模式称之为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主要有三种企业形式,包括:第三方支付企业、金融中介企业和新兴小额贷款企业。

2.互联网金融的本质

互联网技术逐年发展,提供互联网服务的企业没有将未来的发展停留在自身的业务上,也没有停留在为其他企业组织提供技术输送和服务方面,而是通过对长期的企业活动所积累的数据进行了总结分析,将互联网技术与金融领域进行结合,形成了一个全新的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如果是从融资的角度来区别的话,互联网金融模式与传统的金融模式不同之处在于,互联网金融是在银行的间接融资模式、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模式之外的一种新兴的融资模式,互联网金融模式的本质是一种直接融资模式。

1.虚拟化

互联网信息技术能够在互联网中提供一个虚拟的数字网络空间,互联网金融正是以这个虚拟的数字网络空间为基础,脱离了对于地址、网点以及机构等等物理层面的依赖,只需要虚拟化的网址即可实现金融交易。

2.数字化

数字化的特征主要体现为互联网金融所提供的业务与产品都不具有具体的实物状态,而是以数字化的形式在数字设备和空间中显现。与此同时,数字化的特征还体现在互联网金融所依靠的互联网信息技术是数字化的信息技术,互联网金融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而逐渐得以发展。

3.便捷化

互联网金融企业是全时段服务的、完全开放的、服务方式丰富多样的。互联网技术打破了物质世界和虚拟世界的壁垒,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束缚,能够为人们提供24小时点对点的实时服务。

由于互联网金融企业同时可以提供传统金融场所提供的一些基本的业务,因此会有传统金融企业存在的一些风险。另外,由于互联网金融行业使用网络化的平台和数字化、虚拟化的特征,又要面对新的属于其自身的一些特有风险。目前,公认的几种互联网金融企业所特有的风险如下:

1.系统风险

这种风险传统金融业不具备,因为这是由于互联网金融特有的经营方式造成的,也是制约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系统性因素”。这种风险不仅包括由于系统的不稳定性造成的交易数据产生自然丢失,还包括人为的攻击或破坏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体系造成的损失。

2.操作风险

现在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为了扩大使用的客户数量,通过使其操作的方式更加智能,以此来吸引潜在的客户群体,增加业务量,提高交易额。并且互联网金融企业尝试通过系统内部的运行,来减小操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但是,由于对内部运行过分地依赖,会使得内部出现更多的风险因素。

3.信用风险

互联网金融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会出现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客户不能及时知晓正确的信息,互联网金融企业自身也不能得到其客户的准确信息。这样就会导致不法分子有漏洞可钻,利用这种信息的不对称情况,通过一些手段修改客户或者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信息,从而在交易过程中获取非法利益。而这种非法利益的获取,无论是在限度之内还是超出限度的,都是会损害互联网金融企业以及客户的利益。

4.风险传染

传统的金融行业拥有各自的交易场所,采取相对独立的经营方式,在管理方面也是相对独立的运作,因此传统金融行业风险的传播范围也比较小。而互联网金融由于其相对开放、便捷的特点,互联网金融企业和客户之间形成相互交错的状态,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之下,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传染范围逐渐扩大,传染力与日俱增。

1.积极完善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的法律法规

互联网金融在世界各地发展迅速,法律滞后于发展情况是普遍的现象,在中国自然也是这种情况。相关部门必须要积极地完善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的法律法规,才能保证互联网金融的健康、稳定且持续地发展。同时,要通过充分的市场调研,结合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业务特点,建设制定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尤其是涉及网络安全、信息安全、隐私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同时应建立严格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准入机制、完善的退出机制;
进一步明确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主体和监管职责;
设置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日常技术监管标准;
规范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范围。

2.推进监管手段的现代化

由于互联网金融自身的特点,使得其面对的风险更加具有隐蔽性、虚拟性,因此,现代化的监管手段在监管工作中就显得尤为重要。相关部门应该要建立起网络安全的防护系统,这样可以对网络的薄弱部位进行分析,事先进行系统防护。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机构应该建立一个包括以下几方面的网络应用系统:①控制访问系统,有效阻止非法的访问和攻击;
②身份验证系统和多层防御系统,有效禁止非法用户的进入,延长入侵防御系统的非法人员的攻击时间,为系统的监控争取时间;
③检查安全漏洞,定期对系统的安全漏洞进行检查,及时发现漏洞,落实防范措施;
④采取先进的加密技术进行信息输送;
⑤数据备份和恢复功能,避免攻击后的网络陷入长时间的瘫痪状态;
⑥健全网络监控中心,运行与监控分离,工作人员各司其职,使得监控体系的功能得到更好发挥。

3.促进国际协调与合作

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主要特征就是全球化,互联网金融在这种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之下,为其扩展业务范围提供了国际环境。互联网金融企业所提供的业务具有相对开放性的特点,而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交易过程又具有相对便捷性的特点,以上的特点都会增加风险的国际传染能力。各个国家的金融机构在国际市场上既是竞争对手又是合作伙伴,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和全球性支付体系的建立,无论哪个国家的金融业出现问题,都会发生连锁反应,会导致整个世界金融市场出现变动。如果不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进行国际协调,会造成世界范围内的金融市场出现效率降低,更严重的则会造成金融市场的动荡。因此,我国相关部门在加强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的同时,应该与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机构进行协调与合作,形成全球范围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保证各个国家的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顺畅,但是同时交流的信息必须对外保密。各国的监管部门通过多边交流,统一监管标准,从而实现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的国际协调合作,以此来提高监管在国际上的有效性。

4.建设完善的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借款人或其他客户群体大多为经济条件较弱、缺乏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或个人,由于其无法提供抵押品,且大多在央行没有信用记录,甚至是失信人员,所以选择通过鉴别征信能力较弱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借贷或其他交易,这使得互联网金融企业承担了一定的信用风险,受到了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因此,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内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征信记录体系,对于行业发展来说十分必要。通过行业内的记录体系,能使互联网金融企业快速、有效地甄别信用记录差的人群,减小互联网金融企业面临的信用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是最完善、数据量最大、覆盖面最广的。将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征信记录全面纳入央行征信系统,这无疑是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的重大利好,既是征信体系建设的应有之义,也是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壮大,人们的消费能力、消费水平不断提高,导致人们对于传统的消费方式已经不再热衷,互联网金融成为新兴金融模式的趋势势不可挡。目前,理论界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关注焦点在于,如何能够防控风险,如何才能保证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快速发展,这些也在实践中得到了相关部门和社会的高度关注。监管是社会运行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监管工作的关键就是要建立起一个以风险控制战略为核心的监管体系。其实监管并不仅仅是建立一些规章制度这么简单的事,它还需要结合我国社会的实际情况,需要对国内外复杂的利益关系进行平衡,需要不断应对新的情况并做出回应。本文从实际出发,通过结合新经济常态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特点,分析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相较于传统金融行业所面临的更多风险,然后针对这些风险提出了五点自己的建议。希望本研究能够推动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的步伐,为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稳步且持续地发展提供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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