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霍-萨分类法”之“瑕”试究乐器分类法的新方向

时间:2023-08-16 18:10:02 来源:网友投稿

□孙晨斌

在霍-萨乐器分类法诞生一百多年的今天,该方法在乐器学、民族音乐学等领域得到了广泛的认可与应用。但音乐文化本身有复杂性、多样性的特点,随着科技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改造乐器、新式乐器的出现对分类法提出了挑战。本文将从乐器分类法的目的出发,剖析霍-萨分类法“瑜”中之“瑕”,结合历史上有革新意义的分类思路试总结乐器分类法的新方向。

笔者通过对文献的整理和研读发现,将乐器分类法作为研究主题的文献共有62 篇,而涉及乐器分类这一关键词的论文有632 篇,如果将范围扩大、关键词拆分处理,就会发现与这一内容相关的文献数目更庞大。可见对乐器分类法的研究有广泛的文献做支持,并有大量学者投身于此领域的研究。

在以乐器分类法为主题的文献中,侧重于分类法本身的发展与创新的论文有14 篇;
侧重于某类乐器、某一地区乐器的类别归属讨论的论文有8 篇;
侧重于中国民族音乐与乐器分类法交叉研究的论文有12 篇。而本文主要以乐器分类法本身的发展与创新为主题,所以下面对有关该主题的文献进行简单的介绍。例如,蔡灿煌在2010年发表的论文《乐器、音乐与人际关系:乐器学研究的发展与现今趋势》,从中西民族音乐学在乐器学领域的研究成果出发,探讨了乐器学科及其分类法在当下及其未来发展可能的研究趋势。周晋民在2018 年发表的论文《乐器学研究的五个世纪》,探讨了乐器学作为对乐器进行科学研究的一个学科,自16 世纪初至20 世纪末这个时间段中的发展过程,其中对乐器分类法的发展有较详尽的介绍。鲍寒实在2020 年发表的论文《对乐器分类法的分类依据与演变趋向的探讨》,对乐器分类法的目的、意义及分类依据的特点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乐器分类法在历史发展中的三个趋向性演变。

整体来说,关于乐器分类的文献有很多,但以其分类法为主题的研究并不多,尤其是当今民族音乐学、文化人类学的研究不断深入,影响了乐器学的研究,并且各类新型乐器在科技发展的影响下如雨后春笋般诞生,过往的乐器分类法已经无法包容新生的乐器。所以在此背景下,对乐器分类法的再探讨是有研究价值的。

乐器种类繁多,为了更好地认识、研究这些乐器的特点及其内在的联系,人们常常对其分类。人们通过分类,对客观的事物做出理性的把握,在比对中逐渐完善对事物的全面认知。而分类的成果,也就是形成的分类体系又会成为人们的一种方法论,一种认识工具,影响人们认识世界和理解世界的方式。将乐器进行分类的目的也是如此,即在比较中了解乐器的发声方式、形制特征、文化内涵等。人们通过将其分类形成完整的认知,反过来再用分类的结果认知不了解的乐器。

音乐学界认为“除人声外用于音乐的发声器具皆为乐器”,而乐器学界通常将许多非音乐领域中的发声器具都作为乐器研究的对象,由这两个定义可知乐器研究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有时可能超出音乐界的限定。

乐器分类的意义即希望对现有的各种乐器进行细致、有效、科学、系统的划分,以帮助人们透过错综复杂的研究对象,把握每件乐器的特点,确定乐器相互之间的关系,并从表面看似距离甚远而无关联的事物中,找出其内在的联系、历史渊源、文化流传和继承因素等。

乐器分类法的出现最早可以追溯到中国古代的八音分类法,但其实放眼世界,各地域、民族都在发展中不约而同地孕育出自己的乐器分类法,但受认知水平和地域文化差异的限制,民族的、惯用的分类法往往无法应用到世界范围内。

直到1914 年,霍恩博斯特尔和萨克斯在马伊雍的四分类系统上辅以十进制数字分类系统提出了霍-萨乐器分类法,这一分类法尤其具有逻辑性和科学性,所以具有标志性的意义。该分类法经完善后,把声音产品的物理属性作为最重要的乐器划分原则,将乐器分为五类,即体鸣乐器、弦鸣乐器、气鸣乐器、膜鸣乐器和电鸣乐器。按发声体的物理属性划分就使乐器分类从地域的、民族的性质中跳脱出来,该分类法成为具有普适性的分类标准,该理论诞生之后应用非常广泛。

但霍-萨分类法也受到了一些批评。质疑之一是由于按发声体的物理属性分类,难以容纳联合体和变体类型乐器,如像口簧一样的综合发声乐器会在分类时出现分歧;
质疑之二是第五类电鸣乐器把区别广泛的乐器都笼统地归为一大类,如把电子扩音吉他和电子合成器、采样器都归为一类等;
质疑之三是在五大类乐器再细分的过程中引进了在主类中不存在的划分标准不一的问题,如体鸣类、膜鸣类在第一项根据演奏方法下分,但膜鸣类下一级下分却是按照形状等。

除了霍-萨分类法在诞生之初即产生的一些问题,随着时间的流逝、学科的发展,当今乐器分类法要共同面对的挑战还有很多。挑战之一是乐器学科是持续发展的,但霍-萨以数字为基本排列方式的系统不容许新的乐器平行加入,纵向的等级可以无限增加,但是横向的排列无法扩展;
挑战之二是由于当时各地区发展的不平衡和历史文化研究水平的限制,在当时有很多不曾了解的地区音乐文化或一些乐器,如印尼人体打击乐文化,即将人的身体作为乐器等都不曾纳入分类范围;
挑战之三是在电鸣乐器之后,越来越多的新式乐器出现,旧有的分类法已经无法容纳它们。例如,以水的震动为发声体的水鸣琴,物质存在的方式出现第五态、第六态等,这些声音产品的物理属性都没有在霍-萨分类法中。

在科技快速发展,乐器学、民族音乐学等学科研究不断深入的如今,乐器分类法的完善亟待研究。

(一)新型乐器

水鸣琴是21 世纪出现的新的实验乐器,发明者是斯蒂夫·迈恩。水鸣琴的发声原理如下:由若干喷射液压流体的喷孔和一个高速旋转的碟片构成,液体由水泵驱动,穿过碟片的穿孔,最后发出乐音,属于音高乐器,演奏方式为:演奏者用手指控制液压液体,为水泵提供动力,使其产生乐音。水鸣类乐器的出现使发声体由固态、气态两种状态扩展到固、气、液三种状态。而水鸣琴的出现也对目前现有的乐器分类法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2007 年,等离子琴在“新界面音乐展现大会”上首次亮相,发声原理如下:高温条件下,物质的振动与乐器腔体内的空气柱形成耦合,发出声音,乐器振动体的物质形态为高能态物质,如电离气体或等离子。这一乐器的出现使乐器振动体的存在方式增加到四种。

在20 世纪末21 世纪初,物理学家分别发现了玻色爱因斯坦凝聚态和费米子凝聚态。面对科学研究的不断进步,新物态的逐渐增加,我们可以预见的是,这必将拓展出新的力学理论,由此产生新的物体振动方式、声音传播介质等。这些科技的进步都会对乐器的发展及其分类法产生影响。未来,先锋派、实验派艺术家们可能会尝试使用新物态产生声音,制造乐器,那么到时现有的乐器分类法将无法分类新乐器。

除了以上所述物质存在状态的变化引起乐器发声的震动体的变化,人与乐器的关系也在变化,这类新型乐器的出现也是不能被现有乐器分类法划分的。1919 年,俄国发明家莱昂·泰勒明发明了泰勒明琴,原理是利用手与天线构造的距离远近,改变其电容大小,而影响其振荡回路的振荡频率,从而产生乐音。这一乐器的出现使人和乐器的关系发生了改变——人不接触乐器即可使其发出乐音。

此外,随着技术的发展,乐器的演奏而变成通过提前设定程序的自动智能演奏,或虚拟化声音合成器的演奏。新式乐器分类法的取向一定是覆盖所有现存乐器的,但由新式乐器的发展可以看到乐器分类法面临的巨大挑战,同时也可以知道这些挑战主要集中于发声体的存在状态和人与乐器之间的关系两方面。

(二)新型乐器分类法

水鸣琴的出现使乐器震动体的存在状态出现了新的可能,在当下现存乐器分类法无法囊括的情况下,人们把视线放到出现时间更早的分类法上,希望从中得到新分类法的答案。

1932 年,安德烈·舍夫纳尔提出了乐器的物态分类法。这种分类法的分类标准与霍-萨分类法相同,即以声音产品的物理属性为划分原则,不过一级类目只有两个:“以固体振动而发声”或“以气体振动而发声”,分类更简洁,概括得也更全面。物态分类法虽然不能划分水鸣琴或等离子琴等新型乐器,但仍能给人们启示。

“多维量程分析”方法由René T.A.Lysloff 和Jim Matson 在1985 年提出,即从多个维度以图形的方式来表现各个乐器之间可能具有的关系。这一方法略微复杂,但可以表现乐器的共同特征,以及它采用的用图形绘制多维度的乐器关系这一方法。

1980 年,日本学者Tetsuo Sa-kurai 对林奈体系中物名系统的词汇使用提出异议,因为这一系统中使用的划分词语都是以欧洲为中心的乐器词汇,如为什么分类一定是“鲁特类”乐器,而不是“琵琶类”?这位学者的观点对乐器分类的启示是既然人们现在追求的是能够划分所有存在乐器的一种方法,那么出发的视角就不应该局限在某一民族、某一地域,人们应该追求的是一种全世界通用的语境,这样产生的分类才更准确。

2007 年,水鸣琴的发明者斯蒂夫·迈恩提出了元素分类法。此方法参照了古希腊“四元素说”,将乐器的演奏界面(激励体)和发声体(振动体)分为土、水、气、火四个方面,并加入第五方面——信息,最后按照演奏和发声方式形成5×5 的矩阵。此分类法中,土、水、气三元素分别对应发声体为固态、液态、气态的三种形式;
第四元素火指振动体的物质形态为高能态物质,如等离子、电离气体等,包括乐器有等离子琴等;
第五元素信息指乐音由机械、光学、电子、算法等手段进行激励,此类别包括四个子项:电鸣乐器、光学计算合成器、机械计算合成器及以生命形式、神经网络等为基础的合成器。在信息这一类别下,电鸣乐器与霍-萨分类法中的内容重合,但另外三个子项都有所创新,囊括了更多之前不能被划分的乐器。

(三)完善乐器分类法的新方向

第一是多维度地看待乐器的分类,统筹看待乐器发声体的物质状态、发声及演奏方法、历史语境能帮助人们更全面地看待一件乐器。前文提到的早期乐器分类法往往重视乐器的主要材料、发声体的材料,而轻视其发声和演奏方法及历史语境,这样的乐器分类法难以分类种种新型乐器及联合发声乐器,视角较单一。第二是由于乐器具有多文化来源的特点,因此研究乐器分类需要结合乐器本身存在的文化环境,找出跨民族、跨地域的统一语境。第三是维持分类标准的统一。标准不唯一会导致整个分类系统的不统一,或同一乐器可重复置于不同子类当中等问题。现代科学的逻辑性、严谨性要求人们把握统一的标准去看待乐器分类。第四是将人与乐器的关系纳入考虑范围,某些民族音乐和新式乐器的发展要求将人与乐器的关系也考虑其中。

由本文可知,很多历史上的乐器分类方法都有自己的突破,但由于艺术实践相较于理论的领先性及乐器在其特定文化环境下的错综复杂性以及科技、文化研究的进步,当代现有的乐器的分类系统往往并不完美。只要对音乐、乐器的探索一直进行,那必然会对乐器分类法提出新的要求。乐器分类法能帮助人们认识不同历史文化背景下的不同乐器,理清乐器的发展及内在关系,对音乐以至于历史、文化提供研究思路。而人们要做的就是在总结历史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不断纳入新的理论,追赶艺术,不断完善乐器分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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